考量破产管理人的侵权责任,首先要考察破产管理人负有的法律义务。这是破产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30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必须尽到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具体内容有:
(一)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是指破产管理人因其地位、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并由于委托人的信赖应负有高度注意义务,须为债权人的最大利益考虑,并为此而极尽勤勉。“勤勉”一词也意味着破产管理人在从事相关行为时必须尽到“注意义务”,这种义务是行为人在进行相关行为时是否达到合理要求的一种抽象的判断和评价标准。
破产管理人的勤勉义务与其承担的职责紧密相连。在实践中,破产管理人勤勉义务主要体现在:谨慎接管债务人移交的全部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一切账册文件;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认真尽职,包括保管清理破产财产、继续经营债务人业务等;对破产债权的调查审查尽到责任;对取回权、担保物权标的物的妥善保管义务;尽心处理各种诉讼仲裁活动;依法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使财产价值最大化;向法院、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及时报告工作和通告信息;审慎选择委托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士。
破产管理人除了要承担其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勤勉义务外,还要承担其他法律上的勤勉义务。如果破产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继续经营公司业务的,必须遵守《公司法》上关于公司董事义务的规定。此时,破产管理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勤勉义务则表现为:
(1)遵守《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2)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3)在授权范围内行为的注意义务;
(4)一般的勤勉义务。
(二)忠实义务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管理人应“忠实执行职务”,表明了破产法不允许破产管理人处于一种使自己的职责与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破产管理人的忠实义务要求破产管理人不得以损害侵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方式行为,不得将自己或与自己有关联的人的个人利益置于债权人的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之上。
破产管理人忠实义务的核心在于破产管理人不应当利用自己作为破产财产受托人的身份获得个人利益。就忠实义务本质而言,忠实义务属于一种客观性义务,同时也是一种道德性义务,她强调破产管理人实施的与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有关的行为必须具有公正性,比如破产管理人不得收受有关贿赂、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必须严守竞业禁止原则,不得侵吞破产财产及其掌握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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