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8:56:20 86 人看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生活问题,全面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有序推进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积极进行城乡医疗救助试点,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并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努力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群众收入提高和保障基本生活的需要,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到2006年底前,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210元和160元以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90元和70元以上。从2007年起,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本人可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

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当地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物价上涨幅度相应提高。城市以省辖市为单位,农村以县(市)为单位,分别按照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20%-25%的比例,综合确定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相应增长,原则上城市不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农村不低于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每年度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加快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

对于城乡家庭生活困难又未纳入低保对象的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遭遇突发灾害等困难人员,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地方留成公益金按一定比例安排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等办法,落实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所需资金。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四、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要将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资助。要加快建立覆盖城市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城市困难群众大病统筹医疗保障机制。同时,推行低收费的“爱心医院”、“慈善医院”和定点医院“慈善门诊”等惠民医疗,提供低价优惠服务,提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对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仍无法解决其困难的低保对象和患大病群众,要通过大病救助等途径提供帮助。各级财政要从实际出发,逐步加大对医疗救助的投入。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教育、司法、建设、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制定相关救助政策,保证救助政策的统一性,不断提高救助工作水平。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和社会救助制度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各项救助政策,推动工作开展。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充分发挥各类慈善机构的作用,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事业,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慈善捐赠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扶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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