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8:56:20 86 人看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生活问题,全面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有序推进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积极进行城乡医疗救助试点,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并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努力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群众收入提高和保障基本生活的需要,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到2006年底前,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210元和160元以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90元和70元以上。从2007年起,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本人可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

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当地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物价上涨幅度相应提高。城市以省辖市为单位,农村以县(市)为单位,分别按照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20%-25%的比例,综合确定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相应增长,原则上城市不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农村不低于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每年度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加快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

对于城乡家庭生活困难又未纳入低保对象的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遭遇突发灾害等困难人员,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地方留成公益金按一定比例安排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等办法,落实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所需资金。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四、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要将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资助。要加快建立覆盖城市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城市困难群众大病统筹医疗保障机制。同时,推行低收费的“爱心医院”、“慈善医院”和定点医院“慈善门诊”等惠民医疗,提供低价优惠服务,提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对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仍无法解决其困难的低保对象和患大病群众,要通过大病救助等途径提供帮助。各级财政要从实际出发,逐步加大对医疗救助的投入。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教育、司法、建设、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制定相关救助政策,保证救助政策的统一性,不断提高救助工作水平。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和社会救助制度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各项救助政策,推动工作开展。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充分发挥各类慈善机构的作用,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事业,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慈善捐赠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扶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1日 04: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社会救助相关文章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各省辖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根据财政部领导批示和财政部社保司在全国会议上的部署,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期国家审计署对我省社保基金的审计意见,现就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各项社保资金专款专用。社会保险基金必须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积累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严禁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贷款,投资基建项目等其他投资及发放工资、平衡预算等。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核对社保基金的有关账目,对发现的挤占、挪用甚至贪污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社保基金尚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要尽快纳入财政专户。此项工作必须
    2023-06-09
    300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春风行动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关于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的有关部署,加大农民工就业服务的工作力度,全面提升就业服务水平,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春风行动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280号)要求,现制定我省开展春风行动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的工作方案,请各地结合实际,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措施,将春风行动进一步落到实处。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附件:江苏省开展春风行动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春风行动”是一次全国性质的旨在规范职业中介活动,改善农民工就业服务环境,加强对进城求职农民的就业服务的统一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高度出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春风行动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280号)的有关要求,将开展“春风行动”作为贯彻中央精神,改善农民进城就
    2023-06-10
    464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认真实施《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扬府发[2003]1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1997年建立以来,在解决农村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广大农村群众的拥护和欢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市委、市政府“关注农业、关注农村、关注农民”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今年我市提出的为农民办好八件实事之一。对此,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认真落实《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大力推进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使农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二、适时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两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全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纯收入有了较
    2023-06-09
    78人看过
  • 焦作市社会救助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7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4260元,惠及全省314万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50万特困供养人员从中受益。低保标准年收入是多少低保标准年收入是多少不可一概而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如贺州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每人每月1530元;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
    2023-07-07
    164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5号)有关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1、试点工作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为单位。试点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1)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2)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3)基金滚存结余大于上年度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丧葬抚恤补助等三项支出金额;(4)失业保险基金不需要同级和上级财政补助;(5)严格按照省政府苏政发[1999]107号文件规定标准核发失业保险待遇;(6)失业保险基金
    2023-06-10
    496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7〕29号文件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一、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国发〔1997〕29号文件为依据,进一步加大政府推动力度,使所有城镇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已经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提高;没有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要迅速行动,制定方案并付诸实施。1998年第一季度,全省所有城市的城区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都要建立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重新确定保障对象的范围。凡规定城镇范围内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非农业城镇户口的居民,都要纳入保障范围,按照差额补助的原
    2023-06-09
    192人看过
  •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计划生育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弱势家庭的优惠、扶助政策,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实现计划生育工作“两个转变”,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增加计划生育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事项通知如下:1、扶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称独生子女证)的家庭;②实行农村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2、扶助标准:自2004年1月起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每户每月增加30元。3、发放方式:扶助对象由街道计生办协同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公示后,每半年发放一次。4、资金渠道:从各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列支。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二OO四年十一月三日
    2023-06-09
    156人看过
  •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江苏省长江港口建设规划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我省地处长江下游,具有理想的区位优势和良好的建港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沿江有关地区、部门和企业积极筹集资金建设了一批港口、码头,对推动沿江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也出现了一些重复建设、盲目建设、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的现象。为保证我省长江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切实加强对港口建设的规划管理,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知如下:一、加强港口建设的规划管理港口建设要贯彻“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大中小结合和专业系统配套。省计经委、交通厅要根据《防洪法》、长江干流防洪规划、岸线开发利用规划和全国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要求,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江苏省长江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由交通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审批;属交通部和港口所在市双重领导的港口的总体布局规划,由市计委和港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
    2023-06-08
    335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为保障对象。二、从今年10月1日起,本市市区居民(包括职工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由民政部门负责。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四、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保障金按差额补助的办法发放。五、市区城市居民所需保障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共同负担。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核拨,保证发放。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
    2023-06-09
    367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布文号:苏劳社医管[2004]1号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精神,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自身利益,做好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对促进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保护女职工特殊生育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各地要从落实“三个代表”的高度出发,以对参保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二、各地要加强对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指导,继续加大工伤、生育保险的扩面工作力度,加强工伤、生育基金征缴监管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强化服务观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水平。三、为切实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根据
    2023-06-06
    142人看过
  • 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保障我市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州市属各区(花都、番禺区除外)和广州开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保障我市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州市属各区(花都、番禺区除外)和广州开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本地现行标准的基础上调高10%;花都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该区2005年1月起调整的新标准执行。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人员低保金发放标准,以调整后的
    2023-06-09
    129人看过
  •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民政局:现将《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低保资金)的管理,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低保资金是为保障城市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专项用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补助资金。第二条低保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第三条低保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担,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低保资金来源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四
    2023-06-09
    237人看过
  •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52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390元,长丰县360元。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区:5.7元(每人每小时,下同),肥东县、肥西县4.2元,长丰县3.9元。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由原来的每户月人均230元提高到260元,所需资金按低保金来源渠道分级负担。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后,企业协保人员生活费同步调整,3县城镇低保标准根据各县实际作相应调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2023-06-10
    374人看过
  •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逐步加大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特殊困难居民的救助力度,进一步促进城市低保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中的特殊人员实行“分类施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施保原则?根据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致贫原因、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提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患大病重病人员及重残人救助标准,改善其生活状况。?二、分类施保标准?符合下列身份类别的人员,可享受与本人情况相符的最高分类救助:?(一)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患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定期治疗的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30%.?(二)下列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按当地城市低保
    2023-06-09
    439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 更多>

    #社会救助
    相关咨询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怎样的,城乡低保标准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8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科学性。保障标准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一定程序,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严谨的科学方法而制定。 二是统一性。由于一个行政区域(市、县或区)只有一个保障标准,它适用于本区域内的全体居民,无论其就业与否、身份背景如何,在这个保障标准面前都一视同仁,这不仅较好地体现了社会救济的无歧视原则,也有效地克服了原来社会救济随意性大的弊病。 三是权威性。最低生活保障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0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 (1990年10月9日高检发控字<199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适应反贪污、贿赂斗争和促进廉政建设的需要,各级检察机关从1988年7月开始,普遍开展了举报工作。两年多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广大检察干警的努力下,举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拓宽了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渠道,成为直接发动和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等犯罪作斗争的重要途
    • 是不是参照XX部关于2020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7
      政策依据是国发(1981)52号文,病假工资按连续病假时间长短和工作年限长短分别确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哪些人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9-05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 北碚城乡居民低保申请办法,如何申请办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1-19
      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 《北碚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确定及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保障对象具有本区居民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农村保障对象主要是因残疾、年老体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患重病、死亡或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情况造成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人户分离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