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就医的规定有再工伤复发之前已经鉴定为一级到四级的职工不可以终止合同,应该保留其与单位的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如果再工伤复发之前就鉴定为五级到六级的职工,应该保留用工关系,安排其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会由所在单位按照每个月发放伤残津贴。但是职工是可以提出终止合同的,并且公司会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的补助金和伤残就业的补助金。
工伤复发是指什么
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在工伤稳定或者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在原工伤的部位发生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一些活动性病变和明显的体征。需要注意的是,该病的复发与原伤部位必须有医学联系或者一致性才能进行确认。例如,原先是由于工伤引起的股骨头颈骨折,在经过治疗后逐渐愈合,但是在几个月后原来损伤的部位又出现缺血坏死的现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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