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9 18:20:26 105 人看过

除了下列情形以外,都不属于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一、在异地伤残按哪个地方赔偿

职工被派遣到异地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是工伤事故发生地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参保地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在工伤事故发生地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事故发生地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自己的工伤需要报销的费用由谁承担?

工伤保险没有报销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经工伤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上班过后不慎下班猝死算工伤吗?

如果在下班后,不一定能视同工伤,具体以社保局工伤认定结果为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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