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与无权处分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08:22:03 257 人看过

表见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一方面,表见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无权处分则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中的权利外观通常是指无权处分人具有代理权的虚假外观,无权处分行为是指不具有处分权的主体违法处分物权的行为。两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后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及构成要件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简言之,即本无代理权,但表面上却足以令人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需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包括被代理人的行为和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两个方面),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

3、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

4、无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应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款。

无权处分的法律特征及构成要件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及构成要件: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所谓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合同。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无所有权;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

2、无权处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然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但经有权人追认,可自始生效的合同。主体资格欠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即行为能力的欠缺、代理权的欠缺及财产处分权的欠缺,前两种情形都是行为人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无权处分人须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合同。无权处分人如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应作为无权代理合同处理。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如果某种处分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而行使的,具有合法性,就不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如法院查封、拍卖、扣押当事人的财产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表见代表与表见代理有什么区别

表见代表是指尽管某法人的工作人员事实上并无代表法人实施某种行为的代表权,但若法人赋予或默认其使用具有可能使第三人合理信赖其具有该代表权的名称,则法人对其行为应对产生此信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可见表见代表存在于法人制度当中;而表见代理则可以存在于自然人的代理中。表见代理只能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表则包括事实行为等。

首先明确代表和代理的区别:

代表人的行为就视为被代表主体的行为,可以看成是同一个人。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人,代理人的行为是独立的,只不过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表人对代表人有代表权限的限制,那只是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内部的关系,不能约束善意的第三人。所以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与善意的第三人行为,该行为仍然有效。此为表见代表。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此时成立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人的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两者的善意第三人是有区别的:表见代表中,善意的相对人没什么要求,只是要求善意。

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不但善意,而且还要求有充分的根据判断该表见代理人拥有有代理权。

实践中一般认为,下列两种情况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1)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雇用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代理人未将二者雇用关系终止的事实公告或者行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用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委托授权关系,但由于某种原因,授权结束后行为人仍然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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