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拆迁时应评估哪些补偿,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企业经营性房屋补偿、房屋附属物补偿、生产经营损失补偿、机械设备补偿、职工安置补偿等,搬迁费用补偿、搬迁奖励补偿等,需要对企业经营状况、房地产价值、设备价值、员工工资等进行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释》(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四)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四)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3)房屋征收造成生产经营损失的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
[解读]本文是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房屋征收涉及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房屋。在强调为公共利益征收房屋的同时,要严格规范房屋征收行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从以往的实践来看,在各种矛盾纠纷中,大多反映了赔偿是否公平公正。从征求意见情况看,老百姓最关心的是房屋征收补偿问题。为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补偿的公平合理,本条例规定了被征收人的补偿内容。这是新增加的。第一款规定的补偿包括三项:一是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补偿,以及房屋内部装修的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所谓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物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被征收人的房屋装修也应当得到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补偿是房屋征收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房屋征收造成的拆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而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补偿金为全部被征收人支付。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在产权交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的,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补偿金。三是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的补偿。非住宅房屋损失赔偿是当前拆迁纠纷的重要方面之一。原拆迁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由于比较的原则和实践的不同,存在许多问题。该条例将生产经营损失补偿界定为房屋征收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第二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与第一款前三项不同,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奖励不包括在内。例如,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奖励,是对按期搬迁的农民的奖励;不按期搬迁的农民,就不能享受政府给予的奖励。市县人民政府的补助也是如此。补贴对象可为生活困难、重大疾病和住房困难家庭。例如,根据上海市的规定,为满足被拆迁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卫生、厨房),对旧式行车道房、简易房等不完整的单用途住宅的拆迁,将增加套型面积补贴,每户补贴15平方米。在城市更新过程中,为鼓励居民迁出,除正常补偿外,还将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的20%给予历史老城区被拆迁居民补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生产经营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场所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补偿协议。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解释]本文是关于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征收补偿协议是规定征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依法订立的赔偿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本协议。依法订立的协议受法律保护。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赔偿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交易的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协议一般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赔偿协议的内容。对于货币补偿的实施,补偿协议应主要明确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生产经营损失、搬迁期限等;对于产权交易的实施,补偿协议应当主要约定产权交换房屋的位置、面积、被征收房屋与被交换房屋的价差结算、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内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征收方之一不履行协议的处理。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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