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能否用劳动力担当其实际出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09:22:46 90 人看过

公司股东的出资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股东的出资形式受法律限制: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这就要求股东的出资首先是财产,其次是货币评估和所有权转让;2、所有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但技术人员的技术或技能与劳动者本人密切相关,一旦脱离人体,就不能存在。如果劳动者以劳动力为出资,公司根本无法控制这一财富,也无法用这一财富承担对外债务。所以这个技能不能转化为可转让财产,也不能作为股东出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不能作为出资。《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股东身份也具有可继承性,一旦劳动者去世,其出资自然消失。因此,即使工人有很高的技术,也不能以此技术为出资。

公司股东能否被限制高消费

会的,如果公司出现违规违法经营,那么公司内所有股东都会受到影响,法人作为公司第一负责人,会承受最多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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