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刑事案件管辖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8 14:16:06 125 人看过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起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受害者直接向公安机关起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四)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岸线以外的中国管辖海域发生的刑事案件。发生在沿海港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地区的,由公安机关管辖;(七)其他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更适合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权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条件有哪些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情况是被告提出异议,因为起诉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经对管辖人民法院作了选择。被告应诉,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有权对管辖提出自己的意见。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案件尚未受理,即无异议问题,已经进入实体审理,即被告已经应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4、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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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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