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刑事案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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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起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受害者直接向公安机关起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四)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岸线以外的中国管辖海域发生的刑事案件。发生在沿海港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地区的,由公安机关管辖;(七)其他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更适合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权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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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刑事案件能够确定犯罪地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刑事案件一般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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