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作为检察机关,为我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保驾护航,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在严厉打击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职务犯罪的同时,要结合办案,针对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建设上存在的漏洞,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堵塞漏洞,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还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教育广大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强化廉政建设,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风气,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为保证我区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作出我们最大的努力。
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因其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没有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权益的损失。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总额约为11万亿元,但因种种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每年达数百亿元,这其中的大部分属企业国有资产。2000年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查获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贪污贿赂案件812件,国有资产流失9.04亿元。其中大要案662件,处级以上干部201人,位居企业“一把手”的厂长、经理280人。这些案件绝大多数都发生在企业体制改革过程中。
我院近年来也办理多起企业内部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今年上半年我院反贪部门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办理了我院第一例私分国有资产案,即东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住开公司)私分国有资产案。这一案件再次提醒我们,预防企业内部职务犯罪的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是进行企业改制工作中的一项重中之重,它对于改革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下面结合此案发生的特点、原因及危害性,提出企业改制过程中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住开公司私分国有资产案的情况介绍
1、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龚伟明,住开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被告人夏建兰,住开公司总会计师;被告人李美玲,住开公司财务审计部主任;被告人张岱雨,住开公司党总支书记兼副经理。2000年7月至2002年9月间,住开公司经上述领导班子成员多次讨论,先后为职工购买康宁终身保险等多种商业保险,并将本应在“应付工资”科目中列支的商业保险费用及个人所得税共计780余万元人民币列入“管理费”中,造成企业成本增大,利润减少,致使国有资产被私分。另外,该公司还于1995年至2002年10月间,造成多提工资1436万元人民币。本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共计2000多万元。
2、本案特点。
(1)集体研究、利益均沾。住开公司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都是经过领导班子和其他有关人员集体研究和商量,共同决定将国有资产私分的,单位全体人员人人有份,只是数额不等。如:该单位领导班子多次开会研究为公司全体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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