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在杭省级单位土地使用管理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31:04 482 人看过

杭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在杭省级单位土地使用的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土地,优化配置建设用地资源,搞好省级单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在杭省级单位土地使用管理的范围为:在杭省级行政机关(包括其直属事业单位)、省级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在杭大专院校)所使用的土地,以及房屋产权属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省属企业所使用的土地。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地籍调查的统一要求,对上述省级单位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调查汇总工作于2002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对在杭省级单位土地使用权登记实行统一管理。在杭省级单位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可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杭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在杭省级单位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前,应先经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申请土地登记时,应提交《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文件资料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审核意见。土地权源资料不齐全的,还应提交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土地来源相应的说明材料。在这次全面调查以后,尚未申请土地登记或需要变更登记的,要按照上述要求抓紧进行登记。经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用地单位应在15天内,将其影印件送交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协助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土地登记事务,裁定登记中的有关问题,撤销违反有关规定的土地登记发证结果。

三、加强对在杭省级单位的用地管理,在统一规划下切实解决好省级单位的建设用地。在杭省级单位使用的土地,除用于规划允许的业务建设外,原则上只能用于公益公共事业、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配套设施等建设。如需作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应按国务院及杭州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的使用,由省级单位用地协调小组统筹安排。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办公厅、杭州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领导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杭省级单位在转让、变更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时,需事先经省级单位用地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再向杭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土地。

四、在杭省级单位对办理土地登记的程序、结果或者其他事项有异议的,可通过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向杭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对复查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在杭省级单位对同一宗用地有争议的,可以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先行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协调解决;确属难以协调解决的,由省级单位用地协调小组报省政府依法裁定。

六、省级单位用地协调小组负责组织编制《省级单位建设用地规划》,以统筹解决好省级单位的建设用地,编制工作于2003年上半年完成。规划的编制应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着尊重历史和现状、布局相对合理、交通比较方便的原则,结合机构改革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省级单位建设用地规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杭州市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省行政中心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和省政府确定的6.08平方公里省属建设用地,其规划管理按原有规定办理。

七、加强在杭省级单位土地使用管理,搞好《省级单位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及实施,对于保障省级机关正常运行,维护政府形象,改善杭州城市面貌,具有重要意义。杭州市人民政府、省级各单位要顾全大局,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九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23: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办公用房相关文章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食用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制订的《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范围(一)本意见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制度,指凡在本省生产加工和进入本省销售食用农产品,由生产加工者提供相关供货凭证,经营者索取相关进货
    2023-06-07
    304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陕政办发〔2007〕132号发布日期:2007-10-12执行日期:2007-10-12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的意见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快农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农村村庄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农村村庄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是科学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抓紧编制和完善农村村庄规划,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
    2023-04-22
    439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全省土地税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全省土地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全省土地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省审计厅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根据今年审计工作计划,我省审计机关对全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1998至1999年度的财务收支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注册登记费、地籍测绘费等税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从审计结果看,全省土地管理部门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其财务收支情况,财政部门对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注册登记费的管理也比较规范,但仍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在土地税费的征缴方面,一些地方存在资产不实、漏征、不按规定标准征收和拖欠税费的问题。全省两年漏征的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占用税分别占应征缴数的19.5%和9%。二是在管理使用方面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
    2023-06-10
    203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房屋租赁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房屋租赁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强我省房屋租赁管理的意见(省建设厅1995年8月)房屋租赁是房地产市场中发生频率较高的一种交易行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扩大,我省城市房屋租赁在房地产市场中日渐活跃。房屋租赁的发展对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活跃城乡经济,发展第三产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由于房屋租赁市场方面的法规不健全,管理行为不规范,管理手段不到位,使得房屋租赁市场出现了许多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转租公房,从中牟取暴利,致使国家和集体损失大量的房屋租金;利用出租房屋搞违法犯罪活动,在城乡结合部尤为突出,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定;不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的生活秩序,污染居住环境,影响房屋使用的安全;国家税费
    2023-04-22
    289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宁波—舟山港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有效整合宁波、舟山两地港口资源,推进宁波、舟山港口一体化工作,根据“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品牌、统一管理”的原则,省政府决定成立宁波—舟山港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省政府授权管委会负责宁波、舟山港口的规划管理和深水岸线的有序开发,协调两港一体化重大项目建设;协调两港生产经营秩序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负责两港统计数据的汇总、上报、统一发布;协调两港对外宣传和招商引资工作。在两港一体化起步阶段,宁波、舟山两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仍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行使具体港口管理职能。管委会按上述职责进行协调管理,同时积极创造条件缩短过渡期,最终使两港真正实现一体化管理。管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任:赵詹奇(省交通厅)副主任:阎震(省交通厅)郑惠明(省港航管理局)吴铁卿(省政府办公厅)委员:任忠(省港航管理局)奚际斌(宁波市港口管理局)任瑞宏(舟山市港
    2023-06-08
    441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督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和省政府领导的意见,前段时间,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经贸委、公安厅、工商局、总工会、团省委、妇联等部门,对全省各地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情况进行了督查。督查采用两种方式进行,一是以各市为单位,对各地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进行全面的督促检查,做到边检查边整改;二是在各市自查的同时,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等提供的线索,有针对性地对一些地方和企业的用工情况进行明查暗访相结合的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全省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基本情况从这次督查情况看,全省各地对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重视程度较之过去有了明显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明显增强,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力度逐年加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级政府领导较为重视。省政府办公
    2023-06-09
    336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垦土地暂由属地市、县政府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南农垦系统使用的土地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4。为加强这部分土地的管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省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农垦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目前农垦土地管理机构正在筹建,为保证过度期的管理不脱节,省政府决定在农垦土地管理机构正式成立之前,农垦土地按原属地管理模式由市、县政府进行管理。二00一年八月三日
    2023-06-10
    460人看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严格控制占用菜地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经请示省政府牛副省长同意,现将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严格控制占用菜地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与《国务院关于加强“菜篮子”和粮棉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23号)一并贯彻执行。抑制通货膨胀,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工作中的大事,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菜篮子”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是抑制通货膨胀的主要内容,也是党和政府取信于民的重要标志。菜地是“菜篮子”的基础。请各地、各部门服从大局,严格管理,切实做好菜地面积的稳定工作,为全省的稳定和实现控价目标做出努力。关于严格控制占用菜地的意见省人民政府:近几年来,我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菜地的数量有增无减,若不严格控制,将直接影响城市蔬菜的生产供应和市场价格保持相对稳定。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精神,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对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占用菜地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地
    2023-06-10
    399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本省民工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在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中,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市无业人员问题,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农民和城市无业人员收入,充分发挥我省劳动力资源充足,劳动力价格低廉的优势,降低建设成本,省政府认为,在我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中,应当使用本省民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益性、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建设、扶贫开发等建设项目;国家融资或授权、特许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本通知所称民工,包括:农民工、城市无业人员。二、凡属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企业除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需技术工人可以使用省外人员外,一般技术工人和民工必须从省内雇用。三、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原国家劳动部颁布的《农村
    2023-06-09
    279人看过
  • 浙江省司法厅公管处关于组织浙江省公证知识竞赛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公管处、公证协会(联络组):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宣传《公证法》,结合抓好当前全国公证岗位培训工作的需要,经过前期工作的准备,经研究:决定于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在杭州举办“浙江省公证知识竞赛”活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报到;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举行预赛,下午举行决赛。二、地点:浙江开元萧山宾馆(杭州萧山区人民路77号,联系电话:0571-82625888-3062)。三、参加人员:十一个市各组织一个队参加,每个队由5名人员组成(1名领队人员、3名参赛人员、1名参赛候补人员)。四、评委:由省公证协会常务理事组成;省厅公管处殷建荣为候补评委。省厅公管处省公证员协会二00六年九月十四日
    2023-06-06
    354人看过
  •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房屋拆迁办公室: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在调研论证基础上,我厅制订了《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并经2002年4月29日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浙江省建设厅2002年5月21日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进行自行拆迁或受拆迁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提供拆迁服务的单位。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域的房屋拆迁单位
    2023-06-10
    385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的要求,不断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在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保护女工权益及禁止使用童工等方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政策,对规范劳动用工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一些地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由此而引发的争议、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任务十分繁重。《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为各级政府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强化监督检查职责,建立
    2023-06-10
    432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省林业厅)我省湿地资源十分丰富。湿地面积292895公顷,占全省总面积的1.4%。其中河流湿地面积252056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86.0%;湖泊湿地面积7300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2.5%;沼泽和沼泽化草甸湿地面积17829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6.1%;库塘湿地面积15710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5.4%。依托湿地生息的鸟类95种,其中国家Ⅰ级保护动物有朱环、丹顶鹤、黑鹳、白鹳、大鸨,Ⅱ级保护动物有斑嘴鹈鹕,大天鹅、灰鹤、蓑羽鹤、白琵鹭、鸳鸯等,还有鱼类135种,湿地两栖动物28种,爬行动物22种,兽类5种,高等植物193种。国家林业局等16个部委编制的《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已将我省朱环栖息地
    2023-06-10
    370人看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制定的《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我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征收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建立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1996〕268号)精神,特制定《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一、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筹集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由省、地(州、市)、县(市)三级分别建立,并按以下来源进行筹集:(一)各地上交省财政厅的耕地占用税的全部和县(市)财政部门收取的耕地占用税的20-30%。各县(市)具体提取比例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在省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二)各级财政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的30%。(三)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向征用耕地闲置超过一年的单位收取的全部荒芜费。荒芜费全部
    2023-06-10
    228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租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办公用房是指企事业单位、团体等用于办公、会议、培训等用途的房屋。 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租赁合同、产权登记等。 在使用办公用房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出现... 更多>

    #办公用房
    相关咨询
    • 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新劳动者产假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0-19
      产假是国家规定的98天和地方规定的30天共计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相关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正常分娩时,分娩后90天以上(包括分娩前15天)(2)7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时,按照正常分娩处理(3)
    •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批准产假的规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3-10-02
      产假可休国家规定的98天以及地方规定的30天共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护理费的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24
      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1.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1.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形相同。 2.护理人数 2.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2.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设计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主要内容是什么容是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5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 关于浙江杭州土地宅基地有新政策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9-27
      一、深入开展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工作 自去年8月在萧山召开全市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工作现场会议后,我市的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工作由点及面,全面铺开。今年4月又在富阳召开了全市建设用地工作会议,对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作了具体部署。到目前为止,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各地的进度很不平衡。主要问题:一是重清查轻处理,光有声势未出实效;二是抓点不铺开,进展迟缓;三是重点不突出,目标不明确;四是清查后新的违法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