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基础。债务人出于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目的而为财产处分,按照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其行为效力不得不受到影响。
1、诚实信用原则与债权人撤销权。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它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这实际是民法对道德观念的吸收的结果。大陆法系的国家大都规定了这一原则,现在诚信原则已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债务人在与第三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过程中,要尊重债权人的利益,不损人利己,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内心状态。而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使其责任财产减少,便违背了诚信原则,法律于此时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来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确保债权的实现。撤销权实际就是依诚信原则判断债务人的行为后法律赋予债权人的维护其利益的权利。
2、权利禁止滥用原则与债权人的撤销权。权利禁止滥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不得超过正当的界限,应尊重他人的利益,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没有绝对的自由,也没有绝对不受限制的权利,不受限制的权利只能产生不平等与不自由乃至对他人权利的侵犯,这就会背离民法的价值追求。据此,债务人在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过程中,不得害及债权人的利益;其任意处分财产而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发生不当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处于不利状态,此时债务人已滥用其所有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明显地滥用权利,不受法律的保护;权利的滥用的法律效果之一是使权利滥用人达不到所希望的法律效果。于是法律便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滥用其权利处分财产或权利的行为,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从而使债务人的财产恢复至以前的状态,确保债权的实现。
3、撤销权与利益衡量。关于利益衡量的含义,许多人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价值判断为利益衡量之一。只要它能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且将欠缺减至最低限度便属于可行的和正义制度,因为社会共同利益意味着组成社会的各个成员利益之总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准。例如在撤销权人的利益与相对第三人的利益之间,应当重视那一方的利益的判断中,有各种各样的利益衡量,假使把价值判断直到那些具体的细分的利益衡量全体,称作总的利益衡量。撤销权制度的产生,实乃对债权人利益与相对第三人的利益进行衡量后,从公平正义的价值判断出发,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本;同时从社会利益的交易安全价值判断出发,保护支付对价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它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将利益和负担公平合理的分配于当事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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