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表示,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公安机关与人民银行等相关职能机构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不断加大打击洗钱犯罪力度,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在建立跨部门反洗钱工作机制、完善反洗钱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
洗钱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和社会管理秩序
韩浩表示,洗钱是经济领域的重大犯罪行为,不仅扰乱了国家的金融和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妨害了正常的司法活动。所谓洗钱,是指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通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191条的规定,洗钱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犯罪行为。
当前,洗钱犯罪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法特征:一是利用合法金融体系洗钱。二是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洗钱。三是利用互联网进行洗钱。四是通过现金走私进行洗钱。五是通过投资进行洗钱。六是利用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
我国建立了国家层面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
韩浩表示,为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2002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公安部牵头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6个部门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2003年5月,牵头部门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扩大到23个。2004年8月和2005年9月,联席会议先后召开了两次工作会议。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组织开展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指导全国反洗钱工作,制定国家反洗钱的重要方针、政策,制定国家反洗钱国际合作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其中,公安部的职责主要是:组织、协调、指挥地方公安机关做好洗钱犯罪的防范工作,以及涉嫌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调查、破案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是:承办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的具体工作;承办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金融业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等。
我国的反洗钱法律体系逐步完善
韩浩表示,经过努力,目前,我国的反洗钱立法已比较完善。从刑事立法上看,早在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规定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将有关清洗毒品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191条正式规定了洗钱罪,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又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又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增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还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法律规定,基本上符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40条建议》中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规定,也符合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从行政法规上看,2006年10月,我国正式发布了《反洗钱法》,对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机制、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等进行了明确了规定。我国还通过立法逐步建立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首次确立了反洗钱行政管理制度,建立了以银行业为核心的、全面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2006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取代了原有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范围扩展到证券和保险领域。
此外,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系列金融管理法规和规章等制度也在发挥反洗钱的作用。例如,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3年修订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了银行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基本规则;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继发布了《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开立账户时金融机构必须对客户身份进行核实,登记有关证件材料,对账户资金的交易进行有效管理并保存交易记录;2000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明确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否定了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的合法性。上述部门规章和法规在反洗钱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之后,成为了反洗钱制度的重要内容,在金融管理和反洗钱领域同时发挥作用。
我国的反洗钱国际合作取得明显进展
韩浩表示,近年来,我国的反洗钱国际合作取得明显进展,在加入有关反洗钱国际组织和开展双边、多边国际合作方面均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国际反洗钱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2004年10月,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白俄罗斯共同作为创始成员国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2002年以来,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它部门的支持下,为我国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简称FATF)做了大量工作。2005年1月,我国正式成为了该组织的观察员。日前,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下,包括公安部在内的相关部门已顺利完成了FATF的现场评估工作。同时,我国积极签署、批准、执行联合国在反洗钱领域的一系列重要法律文件,在反洗钱领域树立了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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