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合同、解散、(审批或审核)
(二)审批依据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第6号);
3、《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外经贸部〔1996〕第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三)受理条件
1、企业因发生严重亏损或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等原因而无法继续经营,董事会一致同意解散,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提前解散,按普通清算程序组织清算。
2、或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履行合同的一方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提前解散,按普通清算程序组织清算。
3、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
(四)许可数量
不限。
(五)批准程序
1、申请人根据受理条件,将材料备齐后报送市商务局;
2、对受理的申请,属市商务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合同、解散项目,由市商务局依法审批;
3、对属市商务局审核的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合同、解散项目,由市商务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材料报送商务厅。
4、需要送达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证件,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由市商务局通知申请人到本局领取。
(六)办理期限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规定,期限办理。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或履行合同一方股东签署的普通清算申请书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申请特别清算的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决议或履行合同一方股东就另一方不履行合同、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报告;
3、批准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5、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注:如企业经营期届满,则企业自行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之普通清算程序进行清算,而不再需要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特别清算,不需经过企业申请、审批机关批准程序。清算结束后向税务、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证明,并连同清算报告一并提交审批机关备案,缴销批准证书。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清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清算的原因、期限
(二)清算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三)清算过程
(四)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
(五)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
清算报告应当附有如下报表或文书: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清算公告和通知,债权和债务人登记名册,有关公证、诉讼等司法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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