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不是谁想做都可以做的,不是开发商组织几个人就可以开张的。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由建设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建设部于1999年制定并于2000年开始实施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评定做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资质等级和临时资质,而且对每个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参与投标、议标的范围也做了规定。同时规定未经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评定并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业务。在此,专业的律师要提醒业主一句:“你是否见到你们小区物业公司的‘资质证书’?”
《条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此处的有关规定指建设部《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和管理员应参加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工作。
《条例》还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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