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应该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6 13:42:13 225 人看过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3日 06: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劳动监督检查部门如何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2023-06-10
    172人看过
  • 纳税人是否应该对税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纳税人无权了解监督税款的使用情况,不对。纳税人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监督权,对于政府某项财政使用情况,可以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公民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纳税人识别号的简介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码,通常简称为“税号”,每个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都是唯一的。这个属于每个人自己且终身不变的数字代码很可能成为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2015年1月12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本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未来每个公民可能都将拥有一个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纳税人识别号一般是根据技术监督局代码引申而来的,而技术监督局代码一般为9位数,所以前面要加上地区编码,如果地区编码加上技术监督局代码,再加
    2023-07-03
    86人看过
  • 检察院对什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包括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等。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一)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二)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或者未在法定羁押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三)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四)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五)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规定,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六)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七)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
    2023-06-01
    353人看过
  • 市司法局关于对公证处和公证员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公证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定于2005年5月对本市公证处和公证员执业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为做好上述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本次检查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公证处及经2004年度注册的执业公证员。二、检查内容为2004年5月至2005年4月期间,本市各公证处及公证员执业等情况(一)公证处检查内容1、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有以压价、支付当事人协办费、介绍费、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跨区域设置办事处(接待室)或超标准收费的情况;2、办证质量情况。重点检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有出具错证假证、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情况,撤销公证书是否按规定报市、区(县)司法局备案;3、财务管理情况。包括是否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财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规定提取、缴纳公证赔
    2023-06-06
    217人看过
  • 有关对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应当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对已被羁押的,由看守所将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看守所对罪犯的财物如何保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法律规定,具体的财物保管分不同的情况,如下: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
    2023-08-04
    307人看过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7〕45号)要求,我市将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采取现场抽查、组织暗访、查阅案卷等多种方式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制度建设。主要检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七项配套制度和四项特别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公示。二是从各部门抽查10个行政许可案卷进行回访评议。三是检查各部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是否公示。检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6月15日-6月25日。各部门请于2007年6月28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市法制办和市监察局。第二阶段为检查阶段:6月26日-7月10日。市法制办和市监察局组成督查组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纳入2007年依法行政评议考核范围。各县(
    2023-04-24
    109人看过
  • 如何配合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如何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对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或者作虚假陈述。知识开发:依法,各单位有义务接受法定单位对其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二是监督检查部门在对各单位进行会计监督检查时,必须得到被监督检查单位的配合;三是会计工作技术性强、系统性强。如果提供的会计信息和相关信息不充分甚至弄虚作假,监督检查工作就难以顺利开展。一是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将给予何种处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视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处9万元以下罚款;审计
    2023-05-08
    409人看过
  • 湖北局赴黄石市对专项执法行动进行督导检查
    湖北子站讯日前,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程浩带领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专项行动督导组赴黄石市对专项执法行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在黄石市期间,省督导组听取了黄石市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执法情况的汇报。黄石市知识产权局表示,在专项执法行动中要按照国家、省的部署,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部门间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建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长效机制,全面做好专项执法行动的收尾工作。程浩对黄石市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情况给予充分的肯定。他要求,要做好知识产权局系统的执法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专项执法行动的宣传工作;在做好专项执法行动工作的同时探索建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长效机制。省督导组成员还与黄石市知识产权局、黄石市铁山区的执法人员一同对黄石市铁山区的金港超市和龙凤祥药店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带有专利标识的商品进行了登记。(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卢在峰郭涛)
    2023-06-05
    173人看过
  •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二)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和适当;(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四)刑罚执行的执法活动;(五)劳动教养处罚执行的执法活动;(六)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工作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七)律师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八)公证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九)基层法律
    2023-04-24
    267人看过
  •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
    2023-06-08
    343人看过
  • 人民检察院如何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取证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监督中,要注意对侦查机关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的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违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取证据。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对于在侦查活动中违法取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事案件撤诉什么条件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对于公诉案件,在侦查阶段,如果侦查机关通过侦查发现相关情况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应当撤销案件。存在违法立案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不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符合上述情况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撤销案件的处理。判决阶段,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
    2023-03-23
    217人看过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哪些情况进行监督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哪些情况进行监督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处理结果、仲裁工作人员行为等进行监督。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十二条二、提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
    2023-06-16
    157人看过
  • 怎样进行水事纠纷的处理和执法监督检查?
    第六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
    2024-01-18
    171人看过
  • 检察机关应对民事执行程序实施法律监督
    近年来,当事人认为法院执行错误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逐年增多,但由于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法律仅规定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这一种监督方式,因此,对当事人不服法院执行的申诉往往无能为力。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依职权将法院的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促进执行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一、对执行活动监督的必要性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始于当事人的起诉,终于法院裁判的执行完毕,因此,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执行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实践中,一方面存在法院的个别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徇私枉法,将一些有条件执行的案件裁定中止执行或长期拖延不执行,人为造成执行难,使生效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或者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方法简单、粗暴、错列执行对象等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影响。另一方面,当事人对执行环节中遇到的执行不公问题却申诉无门,丧失了通过申诉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途径,使宪法规定
    2023-06-06
    12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机制的规定是哪些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03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与执法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
    • 人大对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依据是什么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2
      人大对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
    • 如何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2-05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用人单
    • 如何在劳动法中对职工进行监督检查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0-28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相关的材料,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对其进行调查,对其进行检查,对其进行检查事项询问相关人员,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其调查,并对其进行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材料进行说明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出具调查询问书,并进行记录、录音、视频、拍照或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情况和材料,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进行缴纳,缴纳社保费情况进行审计等。在以下情况
    •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检察监督的人哪些情况会被执行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4-08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本案中,罪犯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而刑期未满,已符合收监执行条件。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对其予以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