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
(一)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把干部的选任权交给村民
民主选举,就是按照宪法、村委会组织法、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由村民直接选举或罢免村委会干部。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
3年,届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选举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把'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愿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委会班子。也就是说,选出一个群众信赖、能够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村委会领导班子。
(二)全面推进村级民主决策,把重大村务的决定权交给村民
民主决策,就是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如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入的使用,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都应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三)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把日常村务的参与权交给村民
民主管理,就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全体村民讨论制订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职责、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和村干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综合性章程,也是村内最权威、最全面的规章,村民形象地称之为'小宪法'。村规民约一般是就某个突出问题,如治安、护林、防火等作出规定,作为村民的基本行为规范。
(四)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监督,把对村干部的评议权和村务的知情权交给村民
民主监督,就是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由村民监督村中重大事务,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行为。民主监督的重点是村务公开,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
但是行政村不属于一级政府,是一种村落小范围的自治组织,自制内容仅限于自我管理。
村民自治组织形式有哪些
村民自治民主决策的组织主要形式:
1、村民会议。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全体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另一种是户代表会议,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由于村民会议是村自治组织的权力机构,因此拥有最高决策权,凡是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务,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是一种参与人数最多、规模最大、反映村民利益和愿望最直接的决策形式,也是最直接的民主形式,在决策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但是,目前这种会议的运行面临许多困难:现有的村委会基本是在原生产大队基础上设立的,规模大,开会不便议事;村民居住比较分散,尤其是在山区,交通不便,难于召集;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在农忙季节,要召开村民会议较难;村民活动分散,难以组织;外出做工、经商的村民很多,召开村民会议有一定的困难,等等。实践证明,经常性地召开村民会议,只适合于规模小、人数少、居住相对集中的村。为了保证广大村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使村中事务得到及时处理和决定,有些地方自发地创造了村民代表会议,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村民会议的不足。
2、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不是村民会议的常设机构。村民代表会议的产生主要就是为了解决村民会议召开难的问题,如果不是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就不能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而应当坚持通过村民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问题。即使在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对于一些重大问题,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制定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等,也必须通过村民会议来决定。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村都要设立村民代表会议,也不是要用村民代表会议取代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的最高决策地位是不可动摇的。第二,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力来源于村民会议的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向村民会议负责。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自身没有独立的职权。可见,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会议在特定条件下的替代形式或补充形式,它不是管理性、执行性的机构,更不是具体的工作机构,而是决策机构,在受村民会议授权的范围内具有同村民会议同等的决策权。在村民会议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的情况下,村民代表会议虽然不能也没有理由取代村民会议,但却是现阶段村民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
3、村民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村委会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处于执行机构的地位,没有决策权。但实际情况却是,具有决策权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不可能时刻召开,而村级日常事务的处理却是经常大量存在的,这就要求有一个常设机构对日常事务迅速作出决策,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执行机构的村委会就自然地承担起这一职能,不仅在实际上起到了决策的作用,而且由于日常事务的大量出现而在村级事务的决策中居于中心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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