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托人不履行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民法典》第922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如果因受托人没有报告或者迟延报告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受托人不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或者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而没有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就构成对受托义务的违反。
(二)受托人不履行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民法典》第923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据此规定,受托人负有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第三人违反委托人的指示的,应当对委托人承担责任。当然,由于受托人也是转委托的当事人之一,所以受托人也有权向第三人发出指示。受托人向第三人发出指示时,不得违反委托人的指示。在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即不再负有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而只对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发出的指示承担责任。由于受托人对第三人选任不当或者对第三人的指示不当,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对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受托人不履行向委托人转交财产的义务
《民法典》第927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据此规定,受托人有义务将处理委托事务时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此所谓财产,包括实物、金钱、财产权利等等。转交财产的时间,如果委托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依其约定。如果委托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转交财产的时间,那么委托人既可以根据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随时要求受托人转交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财产,也可以在委托事务终了时要求受托人履行转交财产的义务。受托人不履行转交财产的义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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