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怀,男。
被告:葛*霞,女。
原告王*怀与妻子高*兰婚后未有生育。1961年,王*怀夫妻收养了未满周岁的葛*霞,并将其抚育成人。1982年葛*霞结婚。1983年,葛因家庭琐事与王*怀夫妻产生了矛盾,王*怀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法院调解,双方于1983年解除了收养关系,当时未言及经济帮助问题。1996年,高*兰病故,一年后,王*怀由于多种疾病缠身,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遂又起诉至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葛*霞给予以经济帮助。
葛*霞答辩称:与原告的收养关系已解除,双方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不同意给原告经济帮助。
审理结果:
通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怀与被告葛*霞自1961年至1983年间形成收养关系属实,但1983年经法院调解双方已解除收养关系,王*怀在与葛*霞解除收养关系十多年后仍要求葛*霞给予经济帮助,缺乏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难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于1998年12月15日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怀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怀在与葛*霞解除收养关系时尚未缺乏劳动能力,但现在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且孤身一人无其他经济来源,其要求葛*霞给付生活费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对王*怀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该院于1999年6月16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通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葛*霞从1999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王*怀生活费80元,至王*怀终年止。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解除收养关系十余年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能否向养子女要求提供经济帮助?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作出完全相反的两种判决,完全是由于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不同理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在收养关系解除时,尚有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若在解除后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的,有权向与其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要求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二审法院的改判是正确的
-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四川在线咨询 2021-01-18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
-
离婚后收养关系还存在吗, 离婚后收养关系的解除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02当事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的,即使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离婚后,收养仍然有效的。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
-
怎样确定双方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问题!!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26(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
-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权利义务关系吗?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17不能。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抚养与赡养义务都是法定的,并不能因为双方签订一个协议而否定法定义务的存在,也就是说,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不能因双方协议而解除。
-
借贷关系中债务关系存在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1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第十条的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外,原则上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未发生借贷事实仅是出借人未履行约定的借款义务,被告自无返还借款的相对义务。法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说明”,应理解为被告的抗辩已足以使法庭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产生合理怀疑,疑点事实诸如大额款项(或双方之间虽以小额款项往来但交付频繁、累计数额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