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索赔包括哪些内容
1、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的概念存在“空间说”和“非空间说”两种学说。多数学者持前一观点,认为专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专属自己的,由建筑材料组成的,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封闭建筑空间所享有的所有权。
2、专有部分的范围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的客体,是指专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也是如何划分专有部分之间、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间以及专有部分与建筑物外部之间的界限。
共有的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共有部分应当由三部分构成:
(1)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余部分,如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基础、梁柱、承重墙壁、外墙、楼顶、以及连同数个专有部分的走廊、楼梯、通往室外的门厅。
(2)不属于专有部分的建筑物附属物及附属设施;就附属物而言,包括仓库、防空避难室、房顶凸出物、游泳池、蓄水池、化粪池、配电室等;而附属设施,则指供应区分所有建筑物的自来水、电力、燃气、管线设备等与区分所有建筑物效用上不可分或区分所有权人生活上不可或缺的部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该附属设施是供专有部分使用而除去该部分不至于影响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使用的,则其仍属于专有部分。
三是经区分所有人约定供共同使用的专有部分与其附属物,此部分原本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具有独立性可分作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但是经过区分所有权人的约定,供共同使用,而成为共同部分,如区分所有权人约定作为集会室、管理室、会所使用的专有部分。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
共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根据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共有部分范围包括:
1、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
2、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
(1)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给水排水设备、供电设备、空调设备、各种配备线等;
(2)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天井、水塔、游泳池、停车场、建筑物外的照明设备等。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登记范围的认定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对共有部分登记的专门规定。在建筑物所有权证书上的共有部分登记只涉及到“公摊”。以住房为例,“房屋公摊”是指分摊的公用面积,与套内面积一起构成了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在房产证书上得到列明,以证明是业主所有权的一部分。但是,公摊部分与共有部分的范围是不一致的,它主要集中于建筑体内部与套内居住相关的外墻墻体、楼梯、公共过道等公用部分。而如今建筑物共有权争议热点涉及到的车库、绿化带、楼顶平台等部分则缺乏法律规定的登记规则与形式。权力状况与登记客体不匹配,在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模式下,共有权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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