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探索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2007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计划生育保险试点方案》,并确定了河南安阳、上海奉贤等十二个地市为首批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地区。一年来,各保险公司与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通力合作,积极探索开展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一、计划生育保险开展基本情况
2008年1-6月,16家保险公司在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宁波2个计划单列市的252个市(地区、州、盟)开展了计划生育保险及相关业务。全国计划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280万人,其中计划生育手术保险参保人数34万人,独生子女保险参保人数131万人,其他相关保险参保人数113万人;计划生育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12068万元,其中计划生育手术保险695万元,独生子女保险5201万元,其他相关险种6866万元;从保费来源来看,计生部门投保1950万元,个人投保6444万元,财政补贴2754万元,其他渠道来源920万元;累计赔偿或补偿11万人次,赔偿金额2968万元。
计划生育保险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计划生育家庭和个人因实行计划生育带来的意外伤害、健康医疗等风险,减少了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为引导群众自觉进行计划生育,推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保险业开展计划生育保险的主要措施
(一)保监局积极推动,营造良好环境。试点方案下发后,保监局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协调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和指导保险公司开展试点。上海保监局与上海市人口计生委针对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费奖励作用逐步弱化、而风险保障需求增加的实际,共同开展了独生子女奖励费转意外保险试点,探索运用市场机制,放大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保障效应,实现了小投入、大保障的目标,实现了政府、社会和计划生育群众多方共赢。
(二)保险公司精心组织试点。16家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开发设计相关产品,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推动。中国人寿本着保本微利经营原则,精心设计试点方案,开发了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等试点产品,以及计划生育妇幼健康保险、独生子女两全保险等一系列相关产品,扩大计划生育群众的选择面。同时,与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签署了总对总的合作协议,整合双方资源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试点工作,加强计划生育保险专门队伍建设,逐步研究建立开展计生保险业务的长效机制。目前,中国人寿所服务的计生群众人数、筹集保费数额和赔付数额均占全国总数的80%以上,对计划生育保险试点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三)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部分地区政府对试点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在政策和财政上进行支持。格尔木市委市政府将试点工作列为2008年政府为民办实事重点工作之一,确定试点险种为独生子女平安保险和计划生育绝育手术保险,由政府财政全额负担保险费用。截至2008年6月,承保独生子女及农村双女户子女6200人,保费收入24.8万元,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保险承保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四)强化宣传,诚信服务。中国人寿江西省分公司利用乡、村办事栏公开有关政策,并印制《独生子女健康保险办理条件、程序、理赔规定》宣传单6万余份,发放到群众手中;在电视、广播中反复播放投保、理赔程序,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由于各公司在宣传服务和理赔工作上作了大量工作,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开展以来,监管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尚未接到有关计划生育保险的重大投诉,大多数参保群众给与了较高评价。
三、计划生育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部分地区对计划生育保险试点精神理解不一。有些地区对保险的大数法则认识不够,试点范围过小或人数过少,无法有效分散风险。有些地区对计划生育保险的保障属性理解不够,片面强调计划生育保险要返本、付息、分红,降低了对出险群众的保障水平。还有的地区扩大理解保险的功能,赋予计划生育保险不实际的职能,如提出要通过计划生育保险解决计划生育群众家庭养老问题。二是政府部门配套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部门对保险业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还不太理解,对保本微利经营的试点公司缺乏必要的财税支持。三是保险公司对计划生育保险认识还有待提高。虽有16家公司开展了计划生育保险相关业务,但多数公司业务量较小,市场充分竞争、服务便捷高效、经营模式不断创新的局面尚未形成。四是计生部门办理计划生育保险尚存在一定障碍。各级计生协会是计划生育保险的重要动员者和组织者。但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各级计生组织在销售计生保险方面还存在一些政策和法律障碍,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参与积极性。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大公司引导力度,进一步完善产品开发,做好计生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衔接;指导试点公司根据各地医疗技术水平和计划生育手术风险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开展试点,或适当调整保险费率。二是加大协调力度,争取政策支持,明确计划生育保险资金来源。三是加大监管力度,完善计划生育保险进入和退出机制,尤其规范退出行为,保证参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失;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非理性价格竞争,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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