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某旅行社实习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16:20:06 278 人看过

【案情摘要】原告:郭某;被告:旅行社

2007年1月4日,郭某在校期间与旅行社签订了《实习合同》及《培训合同》。《实习合同》约定,郭某实习期间为2007年1月4日至郭某毕业止;旅行社每月支付郭某400元报酬。《实习合同》附件《实习注意事项》约定,实习生正式工作未满12个月的,实习期没有实习费工资。《培训合同》约定,郭某实习期间培训费为4000元,郭某如未到期离开旅行社,或违反实习合同被提前解除实习合同的,应返还培训费;郭某违反劳动合同或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培训后为旅行社服务年限不满一年,需赔偿旅行社培训费及脱产期间发的工资奖金。

2007年7月,旅行社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合同签订后,郭某到我单位实习,其实习期间应当至2007年7月,但其自2007年6月起即不再到旅行社实习,其给旅行社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郭某支付实习期间培训费4000元,并返还已发放的脱产工资奖金1600元。郭某辩称,自己与旅行社约定的实习期已届满,旅行社未安排自己进行任何培训,故不同意旅行社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郭某不服,以1600元是旅行社支付的生活补贴,非实习劳务费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裁判】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旅行社要求实习生返还培训费及奖金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实习生提前终止实习,旅行社要求其支付培训费案,故在分析该案时,可以分以下两个步骤梳理线索:

第一个步骤,实习生与旅行社所签订的实习合同以及合同中具体条款的效力问题。

本案中,郭某在校期间与旅行社签订了《实习合同》及《培训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但是,《实习合同》附件《实习注意事项》中关于实习生正式工作未满12个月的,实习期没有实习费工资的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实习合同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不存在内在的牵连关系,即双方建立实习合同关系不应受到尚未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约束,旅行社不能以预先设定劳动关系作为履行实习合同关系的附加条件,所以,合同中的此项条款是无效的,旅行社依此,主张实习生郭某返还1600元的脱产工资奖金是没有根据的

第二个步骤,实习生提前终止合同以及由此引发的案件讼争问题。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是至郭某毕业,即2007年7月,但事实上,郭某在2007年6月5日就不去旅行社实习,事实上单方终止了合同,已然构成违约,旅行社本应以郭某违约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但在实际的诉讼请求方面,却是要求郭支付实习期间培训费4000元,并返还已发放的脱产工资奖金1600元。从案例本身看,旅行社仅对郭进行了随岗培训,并未对郭进行脱产培训,4000元的培训费无法确切计量。而对于1600元的脱产工资奖金,正如二审法院所认定的那样:《实习合同》约定旅行社公司每月支付实习生报酬400元,双方已依约履行,说明旅行社公司认可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为该公司付出了一定的劳动。现旅行社公司要求实习生返还此款,无法律依据。

当然,即使旅行社以违约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在事实的具体认定上,即郭某的违约行为是否给旅行社造成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应该如何确定,都体现着较大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旅行社要求实习生返还培训费及奖金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随着就业形势的日渐严峻,大学生在面临毕业时往往会选择去实习单位,在检验自己所学知识的同时也为将来的工作打下必要的人际基础,但是由于实习毕竟不同于正式工作,在现实生活中实习单位和实习生之间往往存在手续简化的情形,从而引发了诸多的问题,故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防范:

1、对于实习的大学生来说,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实习工作,并签订书面的实习合同是必要的,实习期间,认真遵守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不仅可以达到实习本身随追求的目标,而且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09: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动合同纠纷相关文章
  • 某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诉金某某劳动合同纠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844号原告某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喻某某,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某某,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某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庄羽凤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张某、喻某某、被告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金某某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原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担任总经理韩国语翻译,月基本工资为每月6000元,岗位工资1000元,考核工资1000元(不固定)。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止。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
    2023-06-05
    324人看过
  • 毛某某诉某某公司劳动合同救济一案
    原告毛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正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某、王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于2010年2月25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通知2010年3月19日继续开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某某诉称:2008年4月,原告进入被告处担任客服专员一职。双方曾签订劳动合同,自2008年12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工资。2009年5月22日,被告与原告结算工资后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已从原告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及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但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08年1
    2023-06-09
    358人看过
  • 刘某某修理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刘某某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2)铁民初字3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石瑷丹主审,审判员张利峰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中旬,刘xx因自有家用容声牌228升电冰箱不制冷,找到刘某某维修,刘某某到刘xx处检查认为该冰箱缺少氟利昂,为其充氟利昂后收取70元费用离去。几天后该冰箱又不制冷,刘xx于2002年9月19日将冰箱拉至刘某某经营处要求重新修理,刘某某以兴工电器修理部,刘某某的名义为刘xx出具了收据。待刘xx再次到刘某某处询问冰箱修理情况时,双方在修理费数额上未达成协议,刘xx要求将冰箱拉回,同时要求刘某某退回修理费70元未果,遂于2002年10月15日向沈阳市铁西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因刘某某拒绝调解,刘xx于同年11月11日起诉至铁西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某返还电冰箱
    2023-06-05
    496人看过
  • 张某诉上海某金属制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原告张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农场路。被告上海某金属制品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法定代表人邵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某,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上海某金属制品公司(以下简称某金属制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伟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某金属制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于1998年6月18日至被告处工作,历任人事部、行政部经理。双方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2009年4月22日,被告告知原告,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并要求原告在退厂申请表上签名,原告迫于无奈,签了名。当日原告离开被告公司。原告认为,因被告不愿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
    2023-06-05
    152人看过
  • 李某某诉被告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2002年3月31日至2002年4月26日之间,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分19次将建筑用红砖送到某工地,而由被告付款。在此期间,被告以支票形式支付给原告1万元。2004年3月17日,原告以被告未足额付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2002年4月7日至2002年4月26日之间共计10次买卖的款项15960元。经审理,双方当事人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关于1万元的履行内容。被告认为已经支付的1万元就是涉诉买卖(即2002年4月7日至2002年4月26日期间)的砖款,而原告认为被告支付的是以前买卖的款项(即2002年3月31日至2002年4月6日期间)。二是红砖的单价。原告主张应当以送货单为准,即单价为0.19元/块,被告则认为单价应为0.178元/块,并提供了原告对价格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予以证实,但原告予以否认。二、调解过程鉴于本案涉诉金额不大,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和冲
    2023-04-23
    448人看过
  • 张某与某银行贷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放:被告人张某于*年*月*日在中介帮助下购得位于天津市裕阳花园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83万元,张某向本案原告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贷款40余万元,双方签定《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张某以该房屋作抵押,银行方面放贷,张某在给售房人屠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办理房屋过户、完税等相关手续,将张某对该房屋的权利记载于天津市河东区房产管理局的不动产登记薄上,天津市河东区房管局向张某出具收据及领证凭条,并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了《天津市房屋产权证书》,该证书上明确记载房屋权利人是张某,由于张某生意繁忙未能及时领走房产证,在天津市河东区房产管理局等待张某领证的过程中,该房产证突然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查封,等到张某领取时,房管局告知其房产证已被查封不能领取,不久后,该房屋售房人屠某的妻子苏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及其夫屠某告上法庭,理由是,该售出房屋是婚后共同财产,其夫屠某出售房屋时未能与其协商,整个购房过程其亦一无所知,其夫
    2023-06-14
    129人看过
  • 邹某某诉殷某析产纠纷案
    苏民终字第1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某,女,193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第二棉纺厂退休。委托代理人朱某,男,安徽省美菱电冰箱厂退休。(系邹某某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熟市经委干部。委托代理人任迈克,男,46岁,江苏省常熟市联运公司职工。原审原告邹某某,女,1902年出生,汉族,退休职员。原审原告陶aa,女,1935年5月28日生,汉族,常熟市石梅小学退休教师。原审原告陶bb,女,1936年生,汉族,西北工业建筑设计院上海分院退休。原审原告陶cc,男,1937年生,汉族,天津染化三厂退休。原审原告庞某某,女,1923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a,女,1928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b,男,1916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c,男,1926年生,汉族。上诉人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殷某析产纠纷一案,不
    2023-04-25
    398人看过
  • 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刘某某劳务费合同纠纷案
    [2004]沈民(2)房终字第130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药某某,系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绍某某,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员。(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战硕芳,系辽宁司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未到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双辽市辽南街乡村一屯。上诉人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因劳务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2003)新城民虎房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李沛东、代理审判员李倩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绍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沈阳
    2023-06-05
    327人看过
  • 陈巧诉某高校劳动纠纷案
    陈巧2006年进入某高校工作,任其二级学院招生主任。入职后某高校一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5月,二级学院与陈巧所在招生办公室的全体成员签订《招生协议书》,规定了招生人员的招生任务以及提成方式。2008年10月,二级学院以未完成招生任务为由停止与陈巧等多人的“招生合作”关系,并停止了其所有工作,也停发了工资。后陈巧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2008年1月至10月期间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共15000元。某高校辩称,其与陈巧等人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属于合作关系,他们之间有招生协议书,因此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而陈巧等人有证据证明他们一直都是以劳动者的身份在单位工作,每天都有考勤记录,每月也有固定工资,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招生协议书只是对招生工作的具体话明确话,这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高校一次性支付
    2023-04-22
    390人看过
  • 长沙某物流有限公司诉黎某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长沙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黎某(以下简称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1月5日,以黎某为被告、以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拨营业部(以下简称中铁快运长沙营业部)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朝晖独任审判,于2008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庭审后撤回对第三人中铁快运长沙营业部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代理人李豪、被告黎某、第三人中铁快运长沙营业部代理人王兢、谢穗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招聘被告为原告的员工,从事长途货车驾驶,工作地点为中铁快运长沙营业部,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工资。2008年1月,原告与中铁快运长沙营业部签订《长沙分拨中心营业部部分作业任务外包协议》,约定由中铁快运长沙营业部将其公路运输、装卸搬运、商务业务处理等部分工作任务委托原
    2023-04-23
    114人看过
  • 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诉阮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阮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和案外人卢某某、卢某程于2001年11月27日签订《续租营业房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因组建南翔某某市场之需,由案外人卢某某、卢某程将其所有的位于本区南翔镇某某街某某号、建筑面积为317.50平方米的房屋继续出租给原告,作小商品市场营业用房。续租期限为5年,自2001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10月31日止。因原告租赁上述房屋的目的是组建管理南翔某某市场,故将承租的房屋分割成21个经营铺位和公共通道,并以组建成立的上海某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将21个铺位以签订《进场经营协议书》的形式再行出租给被告阮某某等人用于经营。该《进场经营协议书》约定被告阮某某经营使用49号铺位,租期于2006年10月3
    2023-06-08
    274人看过
  • 卢某与某国际贸易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卢某被告某国际贸易公司原告卢某与被告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某国际贸易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被告某国际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2001年9月,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2009年1月22日,被告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原告经过劳动仲裁和诉讼,法院判决了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期间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未对2001年9月至2008年2月期间的赔偿金作出处理。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01年9月至2008年2月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42,250元。被告某国际贸易公司辩称,2003年8月1日至2004年7月6日期间原告在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国际贸易公司”)工作,并订立劳动合同。2001年9月1日
    2023-06-05
    479人看过
  • 胡某某诉李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原告胡某某。法定代理人胡新平。法定代理人王永丽。被告李某。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徐某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女儿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4月12日出生,根据规定原告应分一份责任田,同村被告李某女儿已将户口迁移其丈夫家。根据规定,该份土地应按照程序重新分配给原告。但是被告一直霸占原告该份责任田至今,经原告父母多次催要责任田,被告至今拒绝退还。另外,从2006年至今,被告一直领用该土地粮食补贴500元。综上,由于二被告拒绝退还土地,原告无法播种收获,已经给原告造成7000元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请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退还占用原告的1亩责任田;2、被告退还2006年至2013年粮食补贴款5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0
    2023-06-08
    218人看过
  • 江某诉王某 李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本案系由本站方-俊律师主办的一起名誉权纠纷诉讼。江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因工作及生活问题产生纠纷。某日,江某某在百度贴吧等网站发现有对自己的不当言论的帖子,并认为是王某某、李某某所发,于是江某某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李某某,要求王某某、李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万元。王某某、李某某遂委托本站律师应诉。同时,王某某、李某某亦在百度贴吧等网站发现有对自己的不当言论的帖子,并认为是江某某所发,在本站律师的指导下,王某某、李某某提起反诉。经本站律师的有效应诉与反诉,南山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本诉请求,同时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本站律师的代理结果已经成功的达到了委托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要求,律师代理工作成功完成。本站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场名誉纠纷得到平息。附:本案判决书(部分)一、什么时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如果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2023-06-21
    180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列举了七种情形: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更多>

    #劳动合同纠纷
    相关咨询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非婚生子女归哪方抚养——黄某诉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北京在线咨询 2021-01-28
      黄某诉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非婚生子女归哪方抚养问题   【案情】   原告:黄某,男。   被告:张某某,女。   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96年5月认识,同年10月发生两性关系,张某某于1998年6月29日生育一女孩黄××,是其与黄某的非婚生子女,后双方因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经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张某某、黄某的非婚生女儿由张某某抚养,黄某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 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29
      1、一审达某起诉杨某,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协助其办理房产证,杨某败诉,法院判定协议有效,故,达某凭法院判决,已经成为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杨某对此不服,可以在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十五日内上诉。同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达某未履行合同,杨某未收到房款及设备。 2、杨某另案起诉达某,希望其依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首先要证明达某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合同义务。证据非常关键。
    • 赵某与他人合同纠纷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30
      1、赵某和王某是应收款纠纷 2、张某和王某是投资款纠纷 张某想要要回钱需要证明如下事实: 1、张某委托赵某向王某投资,应补充授权委托书,另外,需要赵某的继承人证明此款项60万是张某委托赵某投资的,当然具体内容还要看合同约定,故一定要合同原件。 2、如果没有合同原件,就先与赵某继承人签署一份协议,然后以赵某继承人的身份告王某,然后退还60万予张某
    • 杨某和陈某翔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一审怎么处理
      山西在线咨询 2021-03-10
      上诉人杨某要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翔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2011)安法民一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要及其委托代理人傅建高、被上诉人陈某翔的代理人陈石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