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庭核对原被告身份及相关信息,包括到庭的人数、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二)法庭宣布当事人诉讼的权利义务及法庭纪律。(三)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四)原告宣读起诉状及诉讼请求。(五)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状发表答辩意见。(六)双方提交并交换证据。(七)双方就证据表示质证意见。(八)法官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进行法庭调查,来查明案件的事实。(九)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后,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展开调解工作。调解如果成功,出调解书,案件审理完毕;调解如果失败或不同意调解,则进入下一个程序。(十)原被告双方进行法庭辩论。(十一)原被告双方进行最后的陈述。
离婚案件被告在法庭上该怎么说
原告起诉离婚后,作为被告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陈述:
(一)是否同意离婚,如果不同意离婚,可以说一下夫妻感情很好的情况,这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关键;
(二)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以及个人财产的数额种类等;
(三)子女相关的身份信息,如果想抚养孩子,可以收集自己有利抚养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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