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法庭笔录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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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笔录是由书记员制作的、如实而准确地反映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要活动的书面记录。法庭笔录主要应当记明下列内容:(1)笔录名称。如开庭笔录、宣判笔录等。(2)案件的案由,开庭的时间、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3)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等。如有未到庭的,则应记明未到庭的情况。(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当事人是否要求审判人员或其他出庭人员回避的情况。(5)当事人陈述。(6)法庭上对所有证据进行调查,当事人对各种证据的辨认、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即法庭调查证据的全部情况。(7)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时的发言情况和内容。(8)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新证据;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的询问;原告提出增加、变更、撤回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的请求以及审判人员对这些情况的处理等。(9)评议和裁判的有关情况。(10)宣告裁判的情况。(11)审判人员、书记员的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或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情况。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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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笔录最常见的是开庭笔录,在开庭中,除了审判人员,还有书记员,书记员就是专门记录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说了什么,书记员记录的内容就是开庭笔录。 所有参与庭审活动的人都要签字确认。此外还有谈话笔录,主要就专门的事项进行询问确认等形成的,谈话人需要签字确认。
在对家庭暴力案件证明标准的认定上,应当采取有别于一般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只要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及与施暴人共同生活期间受到侵害的事实,即可认定受害人完成了举证责任,此时施暴人营救其与受害人受侵害的事实无关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若施暴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可以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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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笔录怎么确认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法庭笔录的确认的相关规定包括: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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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法庭笔录
法庭笔录应当庭宣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权阅读并补正笔录的内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承认笔录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对拒绝签名或盖章的,书记员应记明情况,附卷存档。法庭笔录,是法律行业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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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法庭笔录
法庭笔录应当庭宣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权阅读并补正笔录的内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承认笔录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对拒绝签名或盖章的,书记员应记明情况,附卷存档。法庭笔录,是法律行业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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