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庭提供证据。对证据保全,当事人应在举证期内提出申请。若当事人在举证期内无法出席,可申请延期,但若逾期仍无法举证,则视为举证不能。当事人对已换证据需分类整理并盖章签名和写明提交日期,同时按对方人数提交份数。证据未经“交换”则不予质、认证。仲裁委在送达仲裁通知书时,应向当事人送达举证范围、期限及举证不能后果的举证通知书。
根据以下规定:
1、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庭提供证据,以便对自己的主张负责。
2、对证据保全,当事人应在举证期内提申请。
3、当事人在举证期内因故不能举证者,经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委准予,可延期三至五日;届满,仍不能举证者,视为举证不能。
4、当事人对已换证据,应分类整理,并盖章签名和写明提交日期;同时按对方人数提交份数。
5、证据无故未经“交换”,不予质、认证。
6、仲裁委在送达仲裁通知书,应向当事人送达载有举证范围、期限,举证不能后果的举证通知书。
仲裁证据提供规则
仲裁证据提供规则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然而,在提供证据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规则。首先,证据必须真实,即反映客观事实,不能凭空捏造。其次,证据必须合法,即符合法定程序。第三,证据必须充分,即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最后,证据必须有说服力,即能够使人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产生合理怀疑。
如果违反上述规则,可能会导致仲裁裁决结果不公。因此,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证据提供规则,以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和合法。
在仲裁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基本原则,必须遵守。同时,对于证据保全,当事人应在举证期内提出申请。对于因故不能举证的情况,经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委准许,可延期三至五日;届满,仍不能举证者,视为举证不能。当事人对已换证据,应分类整理,并盖章签名和写明提交日期;同时按对方人数提交份数。证据未经“交换”将不予质、认证。仲裁委在送达仲裁通知书时,应向当事人送达载有举证范围、期限,举证不能后果的举证通知书。违反上述规则可能会导致仲裁裁决结果不公,因此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证据提供规则,以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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