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刑事案件中哪些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1 20:11:23 313 人看过

犯罪刑事案件中哪些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内容有: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一、如何收集证据

(一)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五)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七)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八)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对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辨认笔录的相关规定

1、1998年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2、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第二百一十三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第二百一十四条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3: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笔录相关文章
  • 盗窃案件中侦查辨认金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盗窃案件中对金条的侦查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一、盗窃案件侦查的证据符合哪些要求才能定罪?(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二、刑事案件侦查期间辨认需要遵守哪些规定?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尤其是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做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3、
    2023-06-20
    308人看过
  • 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需要见证人签字吗?
    根据刑诉法规定辨认笔录是需要要见证人签字的,根据法律规定,辨认笔录由辨认人、见证人、侦查人员签名。1、依据辨认标准的不同,辨认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2、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3、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4、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5、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刑事案件一定要做辨认笔录吗不一定,如果有需要,则要做。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刑事辨认已经得到广泛的运用,其证
    2023-08-15
    201人看过
  • 辨认笔录的事证据是哪些
    辨认笔录属于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据中的一类,一般认定为鉴定意见类证据。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辨认笔录签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辨认笔录由辨认人、见证人、侦查人员签名。依据辨认标准的不同,辨认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辨认是刑事案件侦查的一种常见的手段,相对简单又十分有效,在
    2023-07-26
    295人看过
  • 刑事案件办案人员伪造辨认笔录怎么办
    可以向法院提出复议,要求重新对笔录程序进行认定,伪造的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且办案人员伪造辨认笔录情况属实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一、刑事案件辨认需遵守哪些规定?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
    2023-06-27
    453人看过
  • 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根据是不是
    下列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品不一致;二、送检材料.样品来源不明,或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3、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经营范围和技术条件的;4、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5、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鉴定意见有哪些情形不作为定案根据1、鉴定意见有这些情形不作为定案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2023-08-05
    141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有哪些事实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1、识别不是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2、识别前使识别人看到识别对象;3、识别活动不单独进行;4、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他具有类似特征的对象中,或者供识别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5、明显暗示识别人或明显指认嫌疑人的识别;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识别记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况。刑事诉讼法免证事实有哪些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2023-08-18
    401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笔录
    词条

    笔录指的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形式记录或反映诉讼活动和案件事实。笔录包括: 1、询问简介。 2、询问内容。 3、检查记录记录。 4、相关人员依次签... 更多>

    #笔录
    相关咨询
    • 刑事案件中不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辨认笔录是什么?
      广西在线咨询 2021-11-02
      下列辨认笔录在刑事案件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在识别中给予识别人明显的提示.暗示识别嫌疑人; 二、识别活动未单独进行; 3、识别前使识别人看到识别对象; 4、识别对象不混合在具有相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识别对象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5、识别不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
    • 辨认笔录不能作为犯罪认定的事实根据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2-01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证据中会有很多识别笔录,如作案工具的识别、犯罪嫌疑人的识别、作案地点的识别,这些都涉及到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但识别笔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1。识别不是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2、识别前使识别人看到识别对象的;3、识别活动没有单独进行的;4、识别对象不混合在其他特征相似的对象中,或者供识别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要求的;5、识别中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识别嫌疑的;6、其他违反
    • 在刑事诉讼中,辨认笔录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12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 刑事案件的辨认笔录哪些不适用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5-31
      在刑事案件中,会有很多的辨认笔录,比如对作案工具的辨认,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对作案地点的辨认,这些辨认涉及到案件的定罪与量刑。但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
    • 刑事案件中的辨认对象一定要有辨认笔录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09
      不一定必须要有。辨认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在侦查人员主持下,通过对了解辨认对象特征的被害人、证人的询问、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以笔录的方式全面、客观地记录辨认的全过程以及辨认结果,并有在场相关人员签名的笔录。通常情况下,辨认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作案地点、作案对象(人、物)等等。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