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云南省深化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云南,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改制企业应按现行政策规定为分流安置人员及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企业拖欠分流安置职工工资、医药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情况、偿还办法及新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应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辅业改制组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并安置原企业职工的,企业应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应变更为新企业,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在新企业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第八章改制企业税收有关政策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凡符合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有关条件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经国资监管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申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经济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
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三、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及以上。
四、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具备上述条件的经济实体,可持以下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由省国资委或省财政厅出具的辅业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意见。
二、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三、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出具的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条件的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第九章其它
第三十条企业因实施辅业改制减少的国有资本,在计算当年有关考核指标时,允许调减其相关考核指标基数。
第三十一条州、市企业辅业改制分流实施细则,由州、市政府参照本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深化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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