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顺坤,女。
委托代理人余剑,湖南公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学元,男。
委托代理人汤凯元,湘潭县谭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09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裴顺坤诉被告郭学元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文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4月25日登记结婚,于1996年1月生育男孩郭光灿。原告与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自2003年起,原、被告为家庭事务经常发生矛盾,2008年7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遂于当月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原告于2009年3月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砚井路滨江花苑2栋502号房屋一套及日常生活品,夫妻共同债务有5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裴顺坤与被告郭学元自愿离婚;
二、小孩随原告裴顺坤生活,被告郭学元自愿一次性支付小孩至18周岁的生活费9000元,小孩至18周岁的教育费,凭学校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50%;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砚井路滨江花苑2栋502号房屋一套归原告裴顺坤所有,由原告裴顺坤支付被告郭学元房屋分割补偿款9万元(此款在2009年5月12日前交法庭)。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自愿放弃,归小孩郭光灿所有。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由被告郭学元负责偿还,原告裴顺坤支付被告郭学元2500元。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裴顺坤自愿负担。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文新
二00九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尹铁光
-
董明坤等诉董志学合同纠纷案
323人看过
-
裴某抚养费纠纷案
312人看过
-
孙**诉田**离婚纠纷案
254人看过
-
何某诉郭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
183人看过
-
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案
423人看过
-
原守刚诉被告郭留霞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73人看过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离婚诉讼的完整流程: 1、有二审:起诉→受理→审理→调解→判决→上诉→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2、... 更多>
-
奎诉平离婚纠纷一案湖北在线咨询 2021-01-28奎诉平离婚纠纷一案 豫法民一终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1月出生,汉族,住郑州市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女, 12月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四楼西户。 上诉人李海奎因与被上诉人周东平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民一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李海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万青,周东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
-
2000元经济纠纷立案还要700元诉讼费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06《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
-
离婚纠纷案件中的纠纷案例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07对于离婚方面的问题,不是儿戏,离婚是关系您一生的大事情,处理不好,会对您的未来生活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请慎重考虑,当然,夫妻之间如果很难沟通,无法共同生活,可以选择离婚。如果问题解决不了,也可与我随时联系。
-
民事纠纷案子5000元可以起诉吗?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28民事纠纷案子,欠款5000元可以起诉吗的回答,无论数额多少,材料齐全都会受理。 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持相关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款,同时可以要求支付利息或者违约金。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
-
山万英诉杨爱明离婚纠纷案宁夏在线咨询 2021-01-28山万英诉杨爱明离婚纠纷案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高坪民初字第17号 原告山万英。 被告杨爱明。 原告山万英诉被告杨爱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万英和被告杨爱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4月15日在高坪区南江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