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1:20:27 255 人看过

法定就业年龄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第三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时,原则上按注册地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未按注册地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生产经营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招录

法定就业年龄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时,原则上按注册地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未按注册地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生产经营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招录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核定以及变更手续,并按照统筹地区确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具体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本人的工资确定,其中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超过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

第四条外埠注册的在我省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期间不再重复缴纳工伤保险费。但要及时将参保情况向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在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注册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外埠注册的在我省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在本省参保的,其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按照管辖规定向本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按照参保地的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条外埠注册的在我省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既未在注册地又未按规定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单位招录的农民工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由本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在本省从业的农民工,经本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

(二)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农民工,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经农民工本人提出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与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中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九条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

(一)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92个月;二级的为168个月;三级的为144个月;四级的为120个月。

(三)35周岁至50周岁(含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80个月;二级的为156个月;三级的为132个月;四级的为108个月。

(三)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68个月;二级的为144个月;三级的为120个月;四级的为96个月。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农民工,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经工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与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中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以工亡农民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领取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具体标准为:?

(一)供养亲属年龄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5年。

(二)供养亲属年龄在60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0年。

(三)供养亲属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5年。?

(四)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领取待遇的年限按实际年龄到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招录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农民工可以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第十五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争议的,农民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本人工资。?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

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标准或者工作不满1月的,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未超过《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且用人单位仍在本省生产经营的,可以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与国家今后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3日 09: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农民工相关文章
  • 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都修改了哪些规定
    用农民工就必须给他们上工伤保险《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为他们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实行职工实名制,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将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伤残等工伤保险待遇。伤残者有津贴和护理费被认定为工伤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农民工,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直至本人丧失领取条件时为止。《试行办法》规定35周岁以下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80元/月,二级为156元/月,三级为132元/月,四级为108元/月。35周岁以上至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为168元/月,二级为144元/月,三级为120元/月,四级为96元/月。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为156元/月,二级为132元/月,三级为108元/月,四级为84元/月。死者供养亲属领抚恤金对于因工死亡农民工的
    2023-05-03
    481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我局制定了《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4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附件:《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三年十二月三日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四部委《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施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实际情况,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2004年1月1日实施《条例》和《
    2023-04-23
    158人看过
  •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西双版纳州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发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185号)、《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第3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州外注册并在本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农民工是指户籍在农村,并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第三条州、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第四条农民工就业较为集中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劳动
    2023-06-09
    139人看过
  • 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精神,现就我省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当地实际,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障范围。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可采取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办法,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住院的医疗保障问题。二、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一)保障原则。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原则是: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
    2023-06-09
    239人看过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06〕2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州直各企事业单位: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公司等部门制定的《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指导意见》业经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二○○六年一月十九日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指导意见州劳动保障局州财政局州社会保险公司(二○○六年一月六日)为深入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促进高风险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断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切实保障高风险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参加保险范围州内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各种经济形式的高风险企业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企业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保情况及时公布。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或冒用、使用伪造的《工伤保险参保证
    2023-04-23
    206人看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湖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加强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指农业遭遇特、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灾之需的种子储备,主要用于缓解市场供求矛盾、平抑种子价格、发挥政府调控职能。省级储备种子的作物种类主要是水稻、玉米和蔬菜种子。第三条省农业厅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农作物品种布局以及储备资金规模,制定种子储备年度计划(包括作物、品种和数量),于每年元月底前下达,并报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备案。第四条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按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储单位。第五条省农业厅根据储备计划
    2023-06-07
    426人看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云政发[2003]18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一、云南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对集中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参保办法由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二、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2023-05-03
    477人看过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湘办发(2007)10号发布日期:2007-9-12执行日期:2007-9-12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9月12日湖南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监督和管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在依法出具的审计文书中反映的事实和作出的结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
    2023-06-07
    81人看过
  •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公安厅文号:湘商建设[2006]63号发布日期:2006-10-19执行日期:2006-10-19各市州商务局、公安局:为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典当经营秩序的监管各地商务局、公安局要按照《办法》规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要重点防范和及早化解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金融风险与社会风险。1、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禁止典当行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以及从本市州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和个人借款。2、严厉查处典当行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超比例负债、超比例放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等严重违规行为。3、加强对当票购领使用、当物估价、息费收取、绝当物处理的监督与管理,对于有违规行为又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
    2023-06-08
    257人看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法规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颁布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文号]:湘政办发[2003]2号[颁布时间]:2003-1-9[执行时间]:2003-1-9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九日湖南省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为了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情况,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规定,决定建立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一、备案范围(一)决定为限期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二)决定维持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三)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案
    2023-04-24
    345人看过
  • 关于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知识
    用人单位应如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与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均应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在参保人员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新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提供参保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法人代码证及复印件,并填报《单位参保农民工花名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费率后,即可在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从缴费次日起就可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没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时谁来支付相关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费用。哪些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
    2023-05-05
    181人看过
  • 湖南省关于2021年工伤津贴调整的通知
    一、本轮消化期内药品调整后,我省“消化期内药品部分”目前保留药品为82个(见附件),具体消化调出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通知。二、本轮调整将磷酸铝等148个药品调出“消化期内药品部分”目录,调出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各地在2021年7月31日前做好系统更新和既往费用结算工作,从2021年8月1日起,调出药品基金不予支付。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做好消化品种的调出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变通保留。要认真做好消化调出药品的政策解释,并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做好患者替代用药的保障工作。哈尔滨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调整日前,记者从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哈市对参加哈尔滨市市级统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据了解,2015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
    2023-07-13
    223人看过
  •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保障水平,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降低各县市财政支付压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邵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发(2004)25号)规定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坚持“四统一”的原则,即:统一缴费基数与费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待遇支付标准。?二、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当地工伤保险责任人,县(市)劳动保障局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县(市)工伤保险工作(含工伤保险的扩面、征缴、稽核等)。三、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参保与缴费工作,统一使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湖畔社会保险
    2023-04-23
    134人看过
  • 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障工作,我部决定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重点和主要目标切实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具体体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务院5号文件的要求,以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等行业为重点,以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为重点,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争取2006年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突破2000万人。今后部里将逐年下达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专项扩面指标,争取2008年底将与城镇用人
    2023-06-09
    384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民工
    词条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农民工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 更多>

    #农民工
    相关咨询
    • 关于印发《湖南省环保局2021年新规定》的通知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04
      省人民政府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以及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建立生态绿心地区保护目标责任制,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逐年逐级签订生态绿心地区保护目标责任状。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保护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
    •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1-10-23
      外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使用者支付工伤保险费,个人不支付。按本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应以外地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外国农民工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的新招聘外国农民工以本人第一个月的工资为当年的工资基数。外国农民工支付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市员工平均工资的60%,上年市员工平均工资的60%高于上年市员工平均工资的300%,上年市员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支付工资
    • 关于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费的法律
      西藏在线咨询 2023-10-21
      参保单位应当携带其营业执照、社保登记证书、职工名册等材料去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缴费,并按本单位职工工资的总额和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工伤保险费率的乘积来缴纳。
    • 关于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04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级以上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建立储备金,市级统筹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储备金,其中,市级储备金留存百分之十,向省级储备金上解百分之五。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职业康复、伤残人员异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省级储备金调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垫付。
    • 湖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一年交多少钱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19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