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版权交易中心不正当竞争案将开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4:01:24 199 人看过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诉北京东方雍和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为首例版权交易中心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诉称:我中心是根据中办国办(2001)17号文件,于2002年5月经北京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是定位于中国国内文化创意产业核心领域的国际专业版权交流和贸易机构。2008年以来,被告东方雍和投资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悬挂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字样,并在相关网站大量使用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名称进行网络宣传。被告东方雍和版权中心公司于2009年9月份在位于朝阳区的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第十六届国际图书博览会上设立展位以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的名义进行宣传,并在会刊虚假宣传;2009年11月份该公司又在位于朝阳区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第四届中国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上设立展位并以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的名义进行宣传。两被告上述行为,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被告所经营的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即为原告或与原告有特定关系,造成了混淆。我中心认为两被告擅自使用与我中心企业名称经营与我中心相同的义务,进行虚假宣传,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虚假宣传内容、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支出共计26万元。

据了解,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后,各地方政府在执行纲要内容的政策措施中,纷纷将建立和打造自己的版权交易平台、版权交易中心作为重点工作之一。此案则是首例以版权交易中心为平台的涉及侵犯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0: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版权相关文章
  • 上海首例行业协会不正当竞争案宣判
    同类展览引发争端2005年2月,一场亚洲食品配料及技术展览会(简称FIA)正在浦东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由于内容涉及食品配料、添加剂及设备等专业领域,普通人鲜有关注。但对负责这一项目的上海博华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公司)的钟蓓红来说,每年展会的成功举办都是来年招展的基础,一点儿都马虎不得。然而,在一派热烈的气氛中,她隐隐觉察到些许异样。当时有好几家企业已经现场订下了参加下一年展会的席位,可是又都突然提出要求退展。追问之下,他们拿出了一纸通知并表示,这就是促使他们退展的原因。这份通知的抬头赫然写着: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工业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轻工行业分会文件。该通知对2006年由该协会举办的第十届中国国际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展览会(简称FIC)作出了若干规定,其中第一条提到,为了避免多头参展给企业造成时间、人力和财力的浪费,我们优先安排只参加FIC2006企业的展位,建议凡报名参加
    2023-04-24
    456人看过
  • 强制交易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强制交易构成不正当竞争。强制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排挤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强制交易通常为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通讯、公共交通、电力、自来水等公用企业实施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公用企业依照政府的指定从事独占地位的行业,其他经营者无法与其公开竞争。但是这些企业如果利用法律赋予的特殊地位,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则属于强制交易的违法行为。强制交易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上述案例A市电讯局的行为属于一种限定他人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此外还有强迫他人与自己交易;强迫他人不予自己竞争对手交易;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或其制定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对不接收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消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等等。强
    2023-08-13
    424人看过
  • 区分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区别在于手段是合法的,还是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正当竞争是指以善意、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良性竞争,参与警长的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符合诚信原则和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以违法或者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征反不正当竞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断具有利益权衡属性。19世纪以来的竞争法史表明,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必须加以保护,但竞争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又需要规限。竞争的这种利弊交织的矛盾性,决定了必须通过利益衡量对其是否功能受限或过犹不及进行判断,既包括市场竞争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衡量,也包括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衡量。2、行为规制模式需要充分说理,不能机械地适用法条。就权益保护模式而言,其法律适用相对简单,只需将事实对照法条进行分析;而反不
    2023-07-01
    491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对不正当竞争作了界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包含了以下构成要件: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该项规定来看,从事不正当竞争经营者的范围,既包括依法登记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包括依法登记成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等经济组织。作为经营者的个人,一般是指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上述主体必须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不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即使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也
    2023-06-08
    472人看过
  • 其他传统不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传统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明确的列举,主要体现在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方面,除此之外,在著作权,专利权及其相关领域也有体现。但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更多的是新技术新事物与传统知识产权领域不正当竞争的结合,使侵权表现不断发生新变化,但归根结底,万变不离其宗,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还是应该以传统侵权为基础。传统侵权中,应当严格界定权利所保护的范围。通俗地讲就是权利领地,凡是进入该领地就构成侵权。但是对知识产权的权力范围不像有形财产那样明显,有时甚至难以判断。每一项知识产权都有一个保护范围,只噢与确定了保护范围,才能对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判断。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大于权利客体本身,因此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是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在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时,应遵循以下三个步骤:第一,明确权利客体。就是要确定要保护的知识产权是什么,在关于著作
    2022-11-17
    429人看过
  • 对侵犯版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诉讼
    (1)案件基本事实:XX公司是移动终端游戏XXX和XXX的著作权人。上述游戏改编自3D动画系列“XX”。XX公司拥有独家使用游戏名称和角色名称的许可证,以及角色形象的版权。XX公司认为,昆仑XX公司等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与XX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人物形象类似的名称、人物,侵犯了其著作权;昆仑XX公司在“XXX”游戏中剽窃“XXX”游戏名称,在游戏宣传过程中使用与“XXX”游戏相关的宣传用语,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本案(2)法院认为,XXX公司的游戏及其人物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被告游戏中的人物与XX公司游戏中的人物没有实质性的相似,昆仑XX公司的行为不侵犯XX公司的著作权;XX公司的游戏最早推出,已经有了一定的人气。同样是手机游戏运营商的昆仑XX公司,并没有让位于上述XX公司的游戏和人物名称。相反,他们使用相关表述,进行违背事实的宣传,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服务机构专有名称、虚假宣传
    2023-05-07
    264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关于侵犯商标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贝贝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云周乡杏洋村。法定代表人:鲁日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宇澄,上海市一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嘉生,上海市一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贝贝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张镇振业路。法定代表人:朱建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继军,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琦鹰,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阜外大街2号楼8号。法定代表人:许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涛,男,31岁,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宣武区麻刀胡同12号。上诉人温州贝贝胶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贝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贝贝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贝贝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通公司)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
    2022-10-29
    263人看过
  • 罕见不正当竞争网络侵权案终审ぇ
    新华网沈阳12月1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通报,该省一起因不正当竞争而引发的罕见网络侵权案已审理终结,充当黑客的沈阳一家数码影像公司在盗用竞争对手QQ号后,通过连续攻击,造成对方数万份客户文件被删除。受害方因此终审获赔20万元。今年71岁的何长春是沈阳市和平区大隆图片社业主,一直从事扩印、照相及相关服务。2004年,大隆图片社的员工在互联网上申请了QQ号,通过QQ号接收客户传送的图片,与客户进行业务联系。2005年4月20日,大隆图片社与沈阳易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FTP磁盘租赁协议,由该公司向其提供FTP磁盘租赁业务。客户则通过FTP将需要加工、制作的图片传送给大隆图片社。2005年8月,大隆图片社发现客户发送的网传图片丢失、损坏,QQ密码被盗,QQ被冒用。易盟公司在监管中也发现大隆图片社租赁的FTP磁盘被非法入侵,恶意删除、上传数据。9月23日,大隆图片社向警方报案。
    2023-04-24
    191人看过
  • 【反不当竞争法】法律交叉与不正当竞争
    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整体水平还不高,也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某些权利,公开进行不正当竞争,甚至使主管机关仍至司法机关一时束手无策。近来,海南椰风食品有限公司“椰风天然芒果汁”饮料的包装、装璜被假冒一案,就是明显的例证。案情大体如后:海南椰风食品有限公司1992年推出外观设计精美、包装考究、质量上乘的饮料“椰风天然芒果汁”,受到消费者喜爱,迅速占有广大市场,年销量高达数亿人民币。正当企业发展之际,市场上出现了与该产品包装装璜极为近似和相同的名曰“椰风”的天然芒果汁,是由福建晋江市缺塘村的一家名叫“爱思味”的企业生产的,这给海南椰风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国家工商局竞争行为的通知。出人意料的是,在查处过毛中,爱思味公司竟然向主管机关出示了“椰万天然芒果汁”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有关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海南椰风公司早已销售大量产品并做过大量的广告之后因此该外观设计早已丧失了新颖性
    2023-06-08
    490人看过
  • 欺骗性交易不正当竞争怎么确定
    一、欺骗性交易行为的定义和特征1.欺骗性交易行为,也称仿冒行为,是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或其他虚假手段,使交易相对人产生混淆或误信,从而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2.特征:(1)主体一般是商品或服务的推销者(2)客观上采用了欺骗手段(3)主观上存在使人误信的故意(4)损害后果的双重性:交易相对人、相关经营者二、欺骗性交易不正当竞争怎么确定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商标是一种知识产权,它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付出劳动和资本,通过诚实经营创造出的有特殊价值的财产,虽然《商标法》为保护这种财产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同时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十分明显,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对此也作了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涉及到的行为,均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05年我科查办的多起
    2023-06-07
    190人看过
  •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若干问题
    一、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实用性”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规定过严,使部分商业秘密持有人在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司法救济。Trips协议第三十九条中,对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均只提到“不为公众知悉”、“有商业价值”及“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三个条件。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则在上述三个条件之外,还提出了“具有实用性”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在那些尚不具备实用性,仅处于理论研究阶段的技术开发资料中,除了那些可以通过著作权保护的资料外(如图纸等),其他绝大部分的资料被人不经许可而拿走,却因该资料缺乏实用性而不构成商业秘密,难以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应规定而得到相应保护。所谓实用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未具体规定。将国家工商局于1998年12月修改的《关于某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1月1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技术合
    2023-03-17
    262人看过
  • 网络商品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
    目前,网络商品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7种表现形式:一是在网络商品交易中,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商品以及进行虚假表示的商品;二是利用网络的虚拟性特点,对商品的质量、性能、产地、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是从事欺骗性的有奖销售、巨奖销售活动;四是利用网络中的论坛等发帖,发布不利于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侵害竞争对手的商誉;五是经营性网站随意窃取、泄露或使用上网企业或个人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保密性资料及相关信息,侵犯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六是利用他人的商标、厂商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网站名称、名人姓名等注册域名,再高价出售给商标、厂商名称所有者,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他人知名商标、企业名称的良好商誉等,为自己的网络商品交易活动进行宣传,通过混淆概念引诱、误导消费者访问自己的经营性网站,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七是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3-04-24
    187人看过
  • 北京法院公开审理凉茶品牌不正当竞争案
    凉茶品牌AA与BB之间自2012年就纠纷不止,日前AA因广告语争端再次起诉BB。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3日上午公开审理了此案,合议庭未作出当庭宣判。原告AA公司起诉称,被告BB公司在店堂告示、电视媒体、户内户外媒体、报纸杂志、互联网及产品包装等各类途径发布、传播BB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BB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以及近似的广告内容,侵占了AA凉茶的商品声誉,构成虚假宣传,给原告造成影响,为此请求法院判令B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0万元。此案焦点在于涉案广告用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原告AA公司代理人认为,被告于2012年5月后才推出BB凉茶,之前生产的均为AA凉茶,被告进行BB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广告宣传是故意混淆是非,误导消费者,侵害了AA公司合法权益,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制的虚假宣传。对此,被告代理人认为,2008年到2014
    2023-04-24
    472人看过
  • "避风塘"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终审判决
    日前,备受关注的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避风塘公司)诉上海人间缘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间缘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终审有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人间缘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关于人间缘公司赔偿避风塘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的判决。据了解,避风塘公司系知名商标“避风塘”的商标权人。人间缘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BIFENGTANG”及“避风塘”、“避风塘人间缘”标识。为此,原告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等费用共计23万元。经审理,原审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上海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避风塘”商标在上海地区餐饮服务业中已经具有识别经营者身份和服务来源的作用,“避风塘”一词已经成为避风塘公司在上海地区提供的
    2023-06-05
    283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版权
    词条

    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版权与著作权是同一概念,版权可以自动取得,也可以登记取得,是作者对自己的著作享有的法定权利。 版权有效期是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就丧失... 更多>

    #版权
    相关咨询
    • 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条件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3-18
      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四点: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这是区别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志。损害或排挤竞争对手这样一种发生在竞争关系之间的违法行为,充分显示了行为人以市场竞争为主观目的,同时也限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只适用于经营者之间
    • 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保护竞争者身心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30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 低价倾销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如何正当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8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因此低价倾销原则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了低价倾销之例外,也就是说
    • 不正当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28
      以下是关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问题的具体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2、进行垄断经营。主要是指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进行权力经营。主要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
    • 不正当竞争纠纷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践例子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25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诸如商标侵权、企业名称侵权等知识产权类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落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范畴,受损害方就有权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法律救济。因此,一种经营行为、虚假广告等各种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兜底法,是各类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专门法时的最后保护屏障,及侵犯商业秘密。所以,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判断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应当以该法的总则条款解释分则条款,使某些明明是扰乱市场经济活动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