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张某到莒县某建筑公司工作,建筑公司仅为职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未参加工伤保险。3月27日,张某在包装车间装卸水泥时,因铁架坠落砸伤腰部,住院治疗120天。2010年5月,张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审查后,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后经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2012年,张某先后从保险公司获赔6万余元。
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张某的申诉请求,公司不服,向莒县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即使支付工伤待遇,也应从中扣减张某获得的保险赔偿金。
法院认为,建筑公司在保险公司为职工投保团体意外险属自愿给予职工的福利待遇,张某是基于合同关系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关权益,故不能将建筑公司为职工投保团体意外险作为职工发生伤害时减轻自己赔偿责任的依据。同时,职工主张工伤待遇是基于劳动关系,属于法定权利。所以,张某获得的保险理赔金不能从工伤待遇中抵减。于是,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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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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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人的赔偿后,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16首先应该认定工伤,认定工伤之后,就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侵权人没有赔偿的义务和责任,赔偿由工伤保险支付,和侵权人无关,如果没有认定工伤,可以由侵权人赔偿,因此,是不能得到双份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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