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债权文书强制执行
公证工作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司法局:
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公证机构的证明权力。近年来,全市公证机构办理的强制执行公证件数大幅度上升,为减少当事人讼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加快民事经济秩序流转,促进市场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为巩固提高公证质量,强化公证公信力,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今年初,市局组织对强制执行公证开展了专项质量检查,已将检查情况进行了详细总结和通报,各公证机构要认真对照梳理,查漏补缺。针对目前强制执行公证的工作情况,市局研究决定,必须进一步加强强制执行公证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高度重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工作。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给付义务的,债权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当事人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将产生重大法律后果。因此,各区(市)县司法局必须将此项公证工作作为公证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来抓,落实管理责任和岗位工作责任,认真指导督促公证机构严格依法行使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权;进一步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增强公证员履职到位的责任心,维护公证证明的严肃性;采取切实有效的行政指导监督措施,加大强制执行公证监管力度。
2、要针对当前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问题,集中组织公证人员认真学习《民事诉讼法》、《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举一反三,切实掌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种类和条件,熟知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程序,全面提高公证员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业务水平和办案技能。
3、要督促公证处、公证员严格执行公证程序,完善证据收集审查制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必须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债权文书未载明经当事人明确约定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条款,公证处、公证员不得擅自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在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必须认真制作谈话笔录,明确告知当事人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执行的法定程序和法律后果;公证员必须充分收集、认真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4、要严格要求公证员按照要素式公证书的规定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公证书要充分阐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明确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程序。出具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二是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三是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执行证书要载明出证依据、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限。
5、要建立健全公证机构重大公证事项集体研究制度。各区(市)县公证机构对标的超过100万元、市公证处和蜀都公证处对标的超过1000万元的债权文书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在审批出证以前,要提交公证处办公会集体研究,研究结果应由参会人员签名,载入公证档案备案。
6、要建立公证管理部门对执行证书的备案审查制度。市局决定对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实行分级管理:各区(市)县公证机构凡出具执行标的超过100万元的执行证书,必须事先报主管区(市)县司法局备案审查;市公证处、蜀都公证处和各区(市)县凡出具执行标的超过1000万元的执行证书,必须事先报市局公证工作处备案审查。
7、要认真落实公证质量管理和审批责任制。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和出具执行证书,不得作为主办公证员的主办事项,必须报经审批。承办公证员必须对证据收集审查的完备性、真实性负责,审批人必须对法律适用及公证程序负责。因工作失误造成错误公证的,承办公证员和审批人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并按照《公证书错误处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出现严重错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重大法律后果的,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公证条例》和《公证员惩戒规则》追究承办公证员及公证处主任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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