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设定抵押权再设定租赁权
当抵押权届满而租赁还未到期的情况下,就会产生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冲突。我国法律规定仅规定了租赁权发生在先,抵押权发生在后的情形,对抵押权发生在先,租赁权发生在后的情形未作明文规定。现在的法律规定对此做出了规定。法律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所以,在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情况下租赁关系对于抵押权的实现是没有太大妨碍的。但是,已抵押的物品进行出租,因租赁期限超过抵押权实现期限,对抵押权还是会造成影响,因此出租人应对抵押权人履行告知义务。如果未履行告知义务,抵押权人应可以主张租赁合同无效。
2、先设定租赁权再设定抵押权
租赁期长于抵押期,抵押权届满而租赁还未到期。根据法律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这表明,租赁权具有对抗力,买卖不破租赁。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行使期限已经达到,但是由于要保护在先的租赁权,那么抵押权就不能按时行使。在因抵押权实行而将抵押物出卖时,先成立的租赁权仍然能够对抗后成立的抵押权。也就是说,原租赁合同对抵押房地产新的受让人仍旧是有约束力的。在租赁合同期满前,受让人不得随意解除租赁合同,也不能单方变更租金和租期。
一、有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1、贷款前,信贷人员应当查实抵押物的租赁关系,防止抵押人、承租人串通,恶意租赁,为将来实现抵押权设置障碍。
2、在办理抵押时,如果抵押物已经出租,抵押权人必须慎重对待。一是要先调查清楚抵押物上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尽量以不存在租赁关系的抵押物为抵押合同标的。二是如果抵押物已经出租的,要严格审视租赁合同,重点看租赁合同的期限是否在借款期限以内,如果租赁期限长于借款期限,应不予贷款。
3、如果抵押物在贷款前没有出租,在贷款后出租或者要求出租的,抵押权人对此可以不作干预,只需要求抵押人向抵押权人做出相应出租说明,由抵押人自行处理。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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