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吉林省高院近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涉司法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各级法院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申请破产、改制以及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等司法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按照该《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五种财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五种行为包括: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和放弃债权的。其中,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两种财产行为自始无效。
按照《意见》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无论涉及破产清算还是和解、重整,只要符合程序开始的条件,都可以直接申请进入,无须先申请一种然后再转入。但如果当事人先申请了一种程序,在具备一定条件后,可转入另一种程序。
根据《意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破产申请案件由受理法院自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再执行逐级报省法院审查批准的规定,但应报省法院备案。
为了维护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意见》特别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职工有权委派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应保证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参加;申请重整的,在重整计划表决时,享有劳动债权的职工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吉林省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起的诉讼和申请执行案件要优先办理,做到快立案、快审和快结,最大限度地提高案件审理速度。同时,吉林省高院将针对改革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各级法院对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法院汇报,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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