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已履行是否还能变更
已经部分履行的劳动合同是可以变更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合同从生效之日起,一般是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是,如果在原合同履行中,双方基于客观变化而达成了新的合同变更,则新的变更将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也就是说合同变更等于重新拟定了一份新的合同。当然,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
二、单位搬家,工作地点发生变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变更?
实践中这种情况经常发生,且经常有员工以此为由要求单位给予补偿,或者是单位以此为由与不愿意配合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处理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从客观上判断是否给员工造成实质性影响以及单位是否采取了适当措施来降低影响:
(1)如果是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地点变更(比如:变更前后的工作地点都是在北京市朝阳区内),对员工影响不大,可继续履行。此时,员工应当配合搬迁,否则公司可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如拒绝到新地址上班的,可以旷工为由辞退等),此种情况下如果员工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为由提起劳动仲裁,一般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2)如果是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地点变更,对员工存在一定影响,但单位采取了提供班车、交通补贴、设置灵活上下班时间等方式尽可能降低影响的,可以继续履行。此种情况下,单位需举证为了降低工作地点变更给员工带来的影响采取的合理措施,只要通过客观合理解释能够证明对员工履行劳动合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也能得到法律支持。
(3)如果是跨行政区域搬迁,比如:从北京搬到上海,这种情况下对员工的社保、住房公积金、最低工资标准等都会产生重大影响,此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如果单位与员工无法协商一致,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单位名称变更,是否要签订劳动合同变更补充协议?
经常有员工因单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要求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种顾虑其实是多余的,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只是单位的合法正常变更,不会对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产生影响,且此类变更在工商部门都有变更记录,无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作为单位须注意:员工以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要求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一旦单位接受并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且新的劳动合同期限要比之前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这就属于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员工就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单位必须要同意,否则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这就相当于原本只是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认为拆分成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单位是不利的。
劳动合同已履行是否还能变更?答案是肯定的。但无论是在什么阶段需要变更劳动合同,这都必须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并且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有一方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均属于无效行为。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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