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造谣惑众罪客观方面的要件都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8 20:22:04 139 人看过

对于经历过的人和时刻关注军事的人来说,由于通讯较困难,对于及时传达前线战况讯息这方面来说,较为不方便,就这给了当时一些心机深沉之人特别是身为军职人员投机取巧的机会,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并利用人们迫切想了解战况讯息这一心里,大肆造谣,惑乱群众,动摇军心,甚至会大发国难财,那么在战时造谣惑众罪是什么呢?战时造谣惑众罪客观方面都有哪些方面呢?

战时造谣惑众罪概念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战时造谣惑众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战斗概则》把进行战斗动员和战场宣传鼓动作为战时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求讲清我军作战的正义性,战争形势和战场情势,战斗任务和完成战斗任务的意义、要求、有利条件和困难,以及克服困难战胜敌人的办法,以提高官兵执行战斗任务的自觉性,树立敢打必胜的信心,统一作战思想,激励战斗意志,使部队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军人战时造谣惑众的行为,造成官兵思想混乱,情绪动荡,士气低落,斗志涣散,破坏了战时宣传舆论秩序,最终将导致军心动摇,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战时情况下,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是指行为人自己编造虚假的情况,在部队中散布,煽动怯战、厌战或者恐怖情绪,蛊惑官兵,造成部队情绪恐慌,士气不振,军心涣散。

如果是行为人将道听途说的内容不负责任地又向他人散布,不能认定为造谣。

行为人所散布的内容必须是虚假的,而且是与作战有直接关系的,如夸大敌人的兵力和装备优势,虚构敌方的战绩和对我方不利的战况等。

如果行为人所散布的内容确属实情,即使对我军不利,也不宜认定为造谣。

如涉及泄露军事秘密,可依法以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论处。

动摇军心是造谣惑众的内容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制造并散布的谣言足以动摇军心,不论是否已经产生了动摇军心的实际后果,如引起部队混乱、指挥失控,人员逃亡等,均应属于造谣惑众,动摇军心。

行为人散布谣言的方式,可以是在公开场合散布,也可以是私下传播;可以是口头散布,也可以通过文字、图像或其他途径散布。只要是将谣言让他人知道,均属于散布谣言。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主体是所有参加作战的军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说的都是假的,会扰乱军心、瓦解斗志,仍加以宣扬、扩散。其动机,有的是怯战、厌战,通过造谣惑众,达到躲避战斗的目的;有的是因受批评、处分,或未能评功受奖,通过造谣惑众,达到泄愤、报复。如果行为人是基于危害国家安全目的,或勾结敌人造谣惑众的,则不构成本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认定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才构成犯罪。而对那些在战时因对上级的命令、指示理解不同,而随意发表一些错误言论,或者遇到任务较重、伤亡较大、未顺利完成任务而埋怨上级和责怪友邻部队的,不能当成造谣惑众的行为加以追究。对行为人仅一般的传播战况不真实的消息,或将他人的谎言蜚语加以传播、渲染,尚未造成动摇军心后果的,不应视为犯罪。

区分本罪与谎报军情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虚构事实并加以扩散的情节,而且其虚构的内容可能很相似。但前者是将编造的谣言在公众中散布,散布的对象包括下级、同级和上级,但不是在履行职责;而后者是将编造的情况按隶属关系和职责要求向上级报告,其表现形式是在履行职责。

区分本罪与假传军令罪的界限

前者的行为人也可能编造有关作战命令的谣言。这种情况与假传军令罪的区别,在于传递虚假军令的方式和接受虚假军令的对象不同。前者不是将虚假军令直接传播给执行人,而是在公众中传播,对象是不特定的;后者则是将虚假的命令传递给依照职责应执行该命令的人,假传的方式往往是正常下达命令的方式,对象是特定的。

战时造谣惑众罪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法条竞合,本法对这两类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军人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构成犯罪的,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战时造谣惑众罪论处。

战时造谣惑众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战时造谣惑众罪立案标准

凡战时涉嫌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应予立案。

我们对于战争与和平又有了新的高度与认识。我们现在所处的年代是和平年代,是无数革命先辈以鲜血和生命为代价换来的,对和平年代的维护,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有人企图破坏和平,就是犯罪,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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