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15 16:26:32 282 人看过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社部函[2000]191号

【发布日期】2000-11-20

【生效日期】2000-1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号),全面了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状况,为下一步制定整顿规范政策提供依据,我部决定对全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内容

(一)清理检查的对象。主要是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部门、大型企业的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经办机构)。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重点是检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组织章程和操作规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和资金来源;摸清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数量、职工人数;清查经办机构存储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总量、资产质量、负债状况和财务管理情况,分类核查经办机构运用基金投资的数量、方式以及运营的状况;核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资产的损益。

二、组织实施

(一)清理检查的组织分工。清理检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原行业统筹部门经办机构的检查工作由劳动保障部负责,具体清理检查由劳动保障部与行业主管部门、总公司共同组织实施;已下放地方管理的原煤炭、有色行业经办机构和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大企业自办经办机构的清查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清理检查的具体工作安排。这次清理检查工作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自下而上地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1.部署阶段。2000年12月10日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原行业统筹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分别部署本辖区和本系统单位的清理检查工作。

2.自查阶段。2000年12月11日至2001年1月10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原行业统筹部门组织经办机构开展自查。各经办机构要按照要求,认真填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民政部调查表》并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写明本经办机构的经办(运营)情况、组织章程、操作规程,以及遇到的问题和政策性建议。

3.抽查阶段。2001年1月3日至1月20日,我部将组织力量开展抽查,重点核对报表数据是否符合要求,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4.汇总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原行业统筹部门要于2001年2月10日前将基础表(以经办机构为单位)、省级(行业)汇总表及清理检查报告一并上报我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省级清理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工作情况、检查效果、存在的问题和加强管理的意义、建议。我部将对全国清理检查的数据进行汇总,写出专题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原行业统筹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清理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要成立由厅局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清理检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及本系统(单位)的清查工作。各经办机构也要明确专人负责,保证清查工作按时有序运行。各地和有关部门请于2000年12月10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系电话报送我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

(二)及早部署,狠抓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原行业统筹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制定实施方案,部署安排清查工作。要明确阶段性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三)加强指导,保证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原行业统筹部门及清理检查领导小组,要加强调查研究,随时了解清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要加强指导,明确现任,保证各项基础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附件: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情况调查表填报说明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情况调查表

2000年11月20日

附件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情况调查表填报说明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情况调查表包括: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情况表(表一)、2000年1~3季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表(表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结余基金状况表(表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放状况表(表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本情况表(表五)。

填报数据截止时间为2000年9月30日。

一、表一

表一是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情况表,即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和职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表。其中:

1.“参加企业数”及“参加职工数”按所有制性质填报,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无法涵盖的人员,均列入“其他单位”中。

2.“领取人数”指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的人数,包括采取一次性或按月支付方式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的人数。

3.“企业缴费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指企业按照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按照工资收入(或以其他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的缴费标准。由于各个企业缴费比例不同,因此,填报时只填写缴费企业中缴费比例最高和最低的。

4.1997年、1998年和1999年末指当年12月31日的时点数,2000年9月30日指当日的时点数。

5.补充资料“资金来源”指企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列支渠道,包括在成本、福利费、自有资金和其他渠道列支。填报时,将参加企业按上述分类分别汇总的企业数,填入相应的项下。

二、表二

表二是2000年1~3季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表。

1.“上期基金结转数”指1999年12月31日的滚存结余额,它包括个人账户滚存结余额。

2.“基金收入”指当年保险费收入、投资收益、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之和。

3.“保险费收入”指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4.“投资收益”指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投资收益。

5.“转移收入”指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人员由异地(行业或企业)调入本地(行业或企业),而由其他经办机构转入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6.“其他收入”指上述几项无法涵盖的收入。

7.“基金支出”指当年保险金支出、转移支出、管理费支出和其他支出之和。

8.“保险金支出”指按规定支付给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

9.“转移支出”指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人员调出本地区(行业或企业)而转出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0.“管理费支出”指为经办机构维持补充养老保险业务正常运行,按有关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

11.“其他支出”指上述几项无法涵盖的支出。

12.“基金结余”指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额。

13.补充资料“管理费支出文件依据”指经办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文件依据,包括政府文件、主管部门文件和经办机构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时,将文件依据按上述分类分别汇总后,填入相应的项下。

14.“管理费支出标准”指经办机构依据有关文件提取管理费用的标准。用于目前全国对管理费用支出尚无统一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时,只填写经办机构中管理费支出标准(%)最高和最低的。

表二各项的相互关系如下:

2=3+4+5+6;8=9+10+11+12;13=1+2-8

三、表三

表三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结余基金状况表,填报数据时点为2000年9月30日。

1.“现金”指基金的库存现金。

2.“存款”指存入各类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基金。

3.“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指存入各类信托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及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基金。

4.“债券”指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

5.“股票”指用基金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和非上市公司股票。

6.“财政专户”指已存入财政专户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7.“其他”指表中一、二、三、四、五项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其他存在形态。

8.“暂付款”指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9.“暂存款”指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存款项。

表三各项的相互关系如下:

15=1+2+5+10+11+12+13-14

四、表四

表四是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放状况表。

1.“自行放贷”指经办机构自行借给各类企业(或机构)的基金。

2.“委托放贷”指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基金。

3.“投资入股”指经办机构用基金进行投资并取得相应股权的数额。

4.“经商办企业”指经办机构用基金直接(或间接)经商或自办企业的数额。

5.“购建固定资产”指用基金购建的各类房地产及购入房地产工具、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的数额。

6.“自用固定资产”指经办机构用基金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宿舍、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的数额。

7.“弥补经费不足”指经办机构用基金弥补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经费的数额。

五、表五

表五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本情况表。

1.“编制人员数”指经批准的经办机构的编制人数。

2.“实有人员数”指报告期末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际在编和非在编的人数,包括和长期职工(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借调、聘用人员。

3.“工作岗位”指实有人员中的管理、财务、计算机人员。其中:“管理人员指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包括正、副职);财务和计算机人员指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中具有专业技能并从事现岗位的工作人员。上述人员中出现兼职情况的,只归属其主要工作岗位一类。

4.“文化程度”指取得的相应学历。

5.“专业技术职称”指聘用的职称和取得资格的职称。

6.表五汇总时,如当页填写不下,可加附页。

附件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情况调查表

编制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单位负责人:审核人:填报人:

报送日期年月日

表一: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情况表

填报单位(章):

┌─┬───────────────┬──┬──┬──┬───────┐

││项目│1997│1998│1999│2000年9月30日│

│││年末│年末│年末││

├─┼───────────────┼──┼──┼──┼───────┤

│1│一、参加企业数(个)│││││

├─┼───────────────┼──┼──┼──┼───────┤

│2│其中:国有企业│││││

├─┼───────────────┼──┼──┼──┼───────┤

│3│集体企业│││││

├─┼───────────────┼──┼──┼──┼───────┤

│4│其他单位│││││

├─┼───────────────┼──┼──┼──┼───────┤

│5│二、参加职工数(人)│││││

├─┼───────────────┼──┼──┼──┼───────┤

│6│其中:国有企业│││││

├─┼───────────────┼──┼──┼──┼───────┤

│7│集体企业│││││

├─┼───────────────┼──┼──┼──┼───────┤

│8│其他单位│││││

├─┼───────────────┼──┼──┼──┼───────┤

│9│三、领取人数(人)│││││

├─┼───────────────┼──┼──┼──┼───────┤

│10│其中:一次性支付│││││

├─┼───────────────┼──┼──┼──┼───────┤

│11│按月支付│││││

├─┼───────────────┼──┼──┼──┼───────┤

│12│四、企业缴费比例(%)│││││

├─┼───────────────┼──┼──┼──┼───────┤

│13│五、个人缴费比例(%)│││││

└─┴───────────────┴──┴──┴──┴───────┘

单位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审核人:制表人:

补充资料:资金来源1.成本____个2.福利费____个3.自有资金____个4.其他____个

表二:2000年1~3季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表

填报单位(章):单位:万元

┌──┬──────────┬───┬──┬─────────┬───┐

│序号│项目│金额│序号│项目│金额│

├──┼──────────┼───┼──┼─────────┼───┤

│1│一、上期基金结转数││8│三、基金支出││

├──┼──────────┼───┼──┼─────────┼───┤

│2│二、基金收入││9│1.保险支出││

├──┼──────────┼───┼──┼─────────┼───┤

│3│1.保险费收入││10│2.转移支出││

├──┼──────────┼───┼──┼─────────┼───┤

│4│2.投资收益││11│3.管理费支出││

├──┼──────────┼───┼──┼─────────┼───┤

│5│3.转移收入││12│4.其他支出││

├──┼──────────┼───┼──┼─────────┼───┤

│6│4.其他收入││13│四、基金结余││

├──┼──────────┼───┼──┼─────────┼───┤

│7│││14│其中:个人账户结余││

└──┴──────────┴───┴──┴─────────┴───┘

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核人:制表人:

补充资料:一、管理费支出文件依据1.政府文件____个2.主管部门文件____个3.经办机构文件____个

二、管理费支出标准____(%)

表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结余基金状况表

填报单位(章):单位:万元

┌────┬──────────────┬──────────────┐

│序号│项目│金额│

├────┼──────────────┼──────────────┤

│1│一、现金││

├────┼──────────────┼──────────────┤

│2│二、存款││

├────┼──────────────┼──────────────┤

│3│1.银行存款││

├────┼──────────────┼──────────────┤

│4│2.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

│5│三、债券││

├────┼──────────────┼──────────────┤

│6│1.国债││

├────┼──────────────┼──────────────┤

│7│2.地方政府债券││

├────┼──────────────┼──────────────┤

│8│3.金融债券││

├────┼──────────────┼──────────────┤

│9│4.企业债券││

├────┼──────────────┼──────────────┤

│10│四、股票││

├────┼──────────────┼──────────────┤

│11│五、财政专户││

├────┼──────────────┼──────────────┤

│12│六、其他││

├────┼──────────────┼──────────────┤

│13│七、暂付款││

├────┼──────────────┼──────────────┤

│14│八、暂存款││

├────┼──────────────┼──────────────┤

│15│总计││

└────┴──────────────┴──────────────┘

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核人:制表人:

表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放状况表

填报单位(章):单位:万元

┌──┬──────────┬────┬──────┬──────┬─┐

│序号│项目│政府批准│主管部门批准│经办机构批准│合│

││││││计│

├──┼──────────┼────┼──────┼──────┼─┤

│1│一、自行放贷│││││

├──┼──────────┼────┼──────┼──────┼─┤

│2│二、委托放贷│││││

├──┼──────────┼────┼──────┼──────┼─┤

│3│三、投资入股│││││

├──┼──────────┼────┼──────┼──────┼─┤

│4│其中:购买股票│││││

├──┼──────────┼────┼──────┼──────┼─┤

│5│四、经商办企业│││││

├──┼──────────┼────┼──────┼──────┼─┤

│6│五、购建固定资产│││││

├──┼──────────┼────┼──────┼──────┼─┤

│7│其中:自用固定资产│││││

├──┼──────────┼────┼──────┼──────┼─┤

│8│六、弥补经费不足│││││

├──┼──────────┼────┼──────┼──────┼─┤

│9│七、其他│││││

├──┼──────────┼────┼──────┼──────┼─┤

│10│总计│││││

└──┴──────────┴────┴──────┴──────┴─┘

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核人:制表人:

表五: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章):单位:人

┌──────┬──┬──┬──────┬────────┬─────┐

│项目│││按工作岗位分│按文化程度分│按专业技术│

││编制│实有│││职称分│

││人员│人员├─┬─┬──┼──┬──┬──┼─┬─┬─┤

││数│数│管│财│计算│大专│中专│初中│高│中│初│

││││理│会│机│及以│或高│及以│级│级│级│

│内容││││││上│中│下││││

├──┬───┼──┼──┼─┼─┼──┼──┼──┼──┼─┼─┼─┤

│序号│经办机│1│2│3│4│5│7│10│11│12│13│14│

│1│构名称││││││││││││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合计││││││││││││

└──┴───┴──┴──┴─┴─┴──┴──┴──┴──┴─┴─┴─┘

单位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审核人:制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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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劳社监督〔2005〕130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就业局、省社保中心、省医保中心: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部令第12号)和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有关政策规定,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经研究,决定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一)2004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二)2004年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三)2004年底尚未纳入基金管理的一次性趸交及破产、转制企业提留的社会保险资金;(四)2004年底尚未变现的属于社会保险性质的实物资产。二、检查内容(一)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管理情况。1.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主要检查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收缴率等情况;2.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情况。主要检查是否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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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下简称中发〔1998〕10号文件)精神,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以下简称“两个确保”),加强社会保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察内容(一)社会保险监察的内容:一是企业是否按照《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参加养老、失业保险;二是企业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三是在没有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地区,企业是否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的内容:主要是国有企业落实中发〔1998〕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
    202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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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2]161号,以下简称161号文件)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2]161号,以下简称161号文件)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标准。161号文件中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有控股”是指国有企业绝对控股。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中的规定,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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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保障部门在发展补充养老保险中的职责
    劳动部门在发展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概括为:“政策制定、组织推动、统一指导、监督检查”。政策制定,是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并不是要代替企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也不是要对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方案逐一审批,组织推动和统一指导,是要求对具备条件的行业、企业、进行宣传、动员、推动、指导它们按照国家政策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监督检查,既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进行正常监督检查,也包括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督和查处。在这个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国务院在劳动保障部“三定”方案中规定的职责,劳动保障部门在补充养老保险工作开展中的职责应包括以下4个方面:一是制定补充养老保险基本规则和基本政策;二是制定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三是认定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资格;四是从政策和基金两方面对补充养老保险进行监管。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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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部关于做好受灾地区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今年入夏以来,严重的洪涝灾害,使许多地区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一些企业被迫停工停产。首先应努力恢复生产,这是救灾最根本的措施。同时,为了保障受灾地区退休职工和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特做如下通知:一、必须切实保证受灾企业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待业职工按规定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的及时、如数发放,并主动上门业务,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困难;对特别困难的待业职工,可以酌情延长救济期限。二、对于企业因停工停产确实无力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报经市(地)级劳动部门核准,可以缓缴。对于两项基金因收支不平衡而出现赤字的,可以动用积累基金进行支付;固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可以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基金合并使用。三、鉴于有些地区目前尚未实行退休费用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还由各市县分散管理,而各市县的基金积累多少不一,受灾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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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发布以来,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企业欠缴情况仍然相当严重。目前,全国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共383亿元,其中1000万元以上的欠费大户有200余家,严重削弱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提高收缴率,清理追缴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为了贯彻《征缴条例》,加大清理回收欠费工作力度,经商人事部、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中国证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清欠目标责任制。各地要结合贯彻《征缴条例》,全面清理企业欠费。对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逐户审核,建立专门的欠费记录,并进行动态跟踪。欠费100万元以上的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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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劳动部/财政部【发布文号】劳社部发[1998]2号【发布日期】1998-03-18【生效日期】1998-03-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上海市、广东省社会保险局:为了监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系。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八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金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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