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临时征用的有关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4 13:40:17 401 人看过

临时征用土地,会给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所以,临时用地单位应当给受损失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土地权属,临时用地单位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一、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怎么征地?

1、如果村建公路的土地属性是征用的,则会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揶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2、如果村建公路的土地属性仍是农用地,则属于“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高铁征用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有哪些

农民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具体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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