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
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行为分为七类: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以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投资者出售其股份
(4)司法、行政机关转让股权的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者其他非货币性交易的
(6)以股权清偿债务的
(7)其他股权转让行为
在上述情况下,股权已发生实质性转让,转让方也已相应获得支付或免除责任,均应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所得税应按规定缴纳
如何规范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根据《办法》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人为纳税人,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代扣所得税义务
如何把握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原则和方法
办法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公平交易原则,是确定股权转让收益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在转让股权时应该获得相应的回报。无论以何种形式或名称申报,都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的一部分。《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了不同情况下股权转让收益的确定方法。一般而言,股权转让收益是指转让方在本次或以后期间取得的各种形式和名称的转让收益,《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如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这主要是对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征管的纳税人的税收保障措施。同时,《办法》第十二条解释了股权转让收益明显偏低的原因,但现实中,也存在一些因各种合理情况导致股权转让收益偏低的情况。为此,《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低转移收入的合理情况,主要包括直系亲属三代以内转移、外部合理因素造成的低价格转移等,以及部分限制性股权转让
如何掌握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方法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方法的先后顺序选择股权转让收入,类比法和其他合理的方法。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凭证健全或者能够对资产进行评估、计算的,采用净资产确认法进行确认。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难以核定的,股东有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或者类似股权转让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所得。上述方法不适用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
净资产主要根据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确定。对未出售的房地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比超过20%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住房企业和房地产企业,上述资产按评估后的市场价格确定。纳税人在评估相关资产时,应当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同时,为减少纳税人资产评估费用,简化了6个月内多次股权转让的情况。净资产无重大变化的,上次评估可参照《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如何确认权益原值,一般情况下,取得权益时按纳税人实际支出确认权益原值。纳税人取得股权时,转让人已被授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税务机关批准转让人股权转让所得之和,确定股权原值。这也是为了衔接整个转让过程,避免重复征税
如果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在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股权原值
如何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确定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和时间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申报纳税。
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后次月的15日内。《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股权转让发生的时间,主要包括六种情形:(1)受让人已经支付或者部分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2)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并生效;(3)受让人实际履行了股东义务或者享有股东权益;(4)判决书,(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至第七款行为已经完成;(六)税务机关认定有股权转让证据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应当承担哪些义务,扣缴义务人和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履行的义务
(一)《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股权转让签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股权变更后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转让
(3)事后报告义务《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股东或者股东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发生变化的,载有股东变更信息和股东变更说明的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表(表a)应于次月1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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