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必须送达本人才能生效
1993年3月张某从甲企业调入某公司担任英文翻译,双方按当时历史的情况建立劳动关系。1993年7月,张某作为某公司赴美国工作组成员完成在美国的工作任务后,公司让张某暂回家休息,并让其在家做些翻译资料工作。此后,某公司称张某档案丢了,等找到后再说。再此后,双方多次协商解决工资和保险问题,但虽经数次贯彻劳动法规及劳动大检查,某公司仍隐瞒与张某的劳动关系,瞒报社保关系,以企业合并及档案丢失等原因不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不予办理社保手续和缴纳社保费用。2007年11月,张某经多次向人才中心查询,查到了相关资料,通知了某公司,在此情形下,公司称档案终于找到了,并假称同意为张某办理社保手续,要其写申请书,并骗走了其调入公司的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文件的复印件,但双方因办理补发工资和社保的期限存在分歧,某公司最终拒绝了办理。2008年张某提起仲裁和诉讼后,某公司一反过去承认张某档案在本公司处的事实,拒绝承认劳动关系和档案存放情况。法院最终做出判决认定:1993年3月至1993年7月张某和某航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劳动者本人。某公司未依法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和某公司的劳动关系未解除,故依然存在。但另一方面,作为劳动者应记取应有的教训,如及时主张权利,注意取得相关证据等,方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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