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全日制就业问题研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3 21:14:44 363 人看过

一、非全日制就业的重要意义

非全日制就业是与非全日制用工相对应的。两者实际上指的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讲就是非全日制就业,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讲是非全日制用工。从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来看,只有产生非全日制用工需求,才会相应出现非全日制就业,非全日制就业(或用工)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并且比较灵活、便捷,适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实际需要。

从国际上看,非全日制就业已成为世界各国推广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国际劳工组织将非全日制就业定义为:非全日制就业是指其正常工作时间少于可比性全日制正常工作时数。欧盟将非全日制就业的定义为少于法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或惯例的工作时间的就业。欧盟为缓解各成员国失业率较高的压力,颁布了《非全日制工作法令》,要求雇主为全体雇员提供弹性就业机会。非全日制就业是欧盟各国实施弹性就业发展战略中最普遍推行的做法。许多欧盟国家非全日制就业人数占劳动力总数的比重达到1/4~1/3左右(1997年),其中荷兰占37%,英国占24%。在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中,既有用人单位的非正式员工,也有正式员工。国外经验表明:推行非全日制就业不仅使广大劳动者能够分享就业机会,减少失业,而且有利于企业降低人工成本,适应灵活用工需求,提高市场竞争力。目前,我国非全日制就业主要是以小时工或钟点工的形式出现的。

从总体上看,在我国促进非全日制就业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应企业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需求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同时,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要尽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实际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方式。从2001年以来,一些地方劳动保障部门陆续制定了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政策规定,将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上来,突破了传统的、单一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深化我国用工制度改革的一个新的突破口。

2.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非常尖锐、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能力较差的情况下,各种灵活就业形式便成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寻求再就业的主要途径。其中,非全日制就业在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国外的经验表明,通过推广非全日制就业方式,使劳动者分享有限的就业岗位,可以扩大就业容量。目前,我国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力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就业机会短缺。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对人力资源的客观需求总量不变的条件下,招用比全日制职工更多的非全日制职工,从而产生就业岗位的扩增(甚至是倍增)效应,这将会出现另一种意义上的“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的现象,给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二、非全日制就业发展概况

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就业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小时工越来越多。据有关部门估计,目前我国城镇大约有6000万~7000万人从事各种灵活就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从事非全日制就业。下面将通过典型调查所掌握的有关资料来反映当前非全日制就业发展的一些现象:

(一)社区服务业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

社区服务业是适合非全日制就业的重要领域。近年来,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各地都制定了一系列发展社区服务业的优惠政策,推动了社区服务业的迅速发展。社区服务业适合发展各种灵活就业,尤其是非全日制就业更是适应社会服务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据调查,上海市在实施再就业过程中,鼓励和扶持下岗职工在社区服务领域创办非正规就业组织,在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上海市已经兴办了各种非正式就业组织一万多家,主要集中在社区服务业,吸纳从业人员超过15万人(其中大多数是下岗职工)。目前,非正规就业组织正以每月新增四百家左右、新增四千人左右就业的速度迅速发展。按上海市的有关规定,非正规就业组织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自主缴纳。

湖南省也十分重视发展社区就业。2001年全省兴办各类社区就业实体773个,新开发社区就业岗位9.1万个,其中新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8.3万人。目前,全省仅从事家政服务的企业就达一千八百多家,其中多数员工属于非全日制就业。

(二)立法滞后影响非全日制就业的发展。

目前,由于国家和大多数地方都没有制定有关非全日制就业的法律和法规,以致用人单位在非全日制用工方面无法可依。一些企业尽管需要实行非全日用工办法,但因无法可依而难以实施。例如:宁波三江购物俱乐部是一家规模较大的经营连锁超市的国有控股企业,现有员工二千三百多人。年销售额15亿元。在这家企业中,收银员、理货员、装卸工占职工总数的60%~70%。超市营业存在周期性变化、客流量不均衡的特点,导致员工时闲时忙,使企业用工不均匀。针对这一特点并借鉴国外同行的经验,该企业于2001年初决定在部分超市对收银员、装卸工等岗位试行钟点工的用工管理办法。但是,由于缺乏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依据,并且在劳动关系、工资分配、社会保险等方面难以与现行的以全日制用工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和政策法规相衔接,以致在试行钟点工制度一年之内便被迫终止实施,并倒退到全日制用工的轨道上去,将试用的钟点工全部转为全日制职工。这项改革探索终因相关立法滞后而流产。

(三)非全日制就业岗位存在相对流失问题。

据调查,外商在我国开办的麦当劳、肯德基等快餐连锁店,招用的大部分员工都是非全日制员工。例如,浙江麦当劳餐饮有限公司在全省有14家分店,招用员工一千三百多人,除一百多名管理人员属于全日制职工之外,其余服务员都属于记时工。其中,全职服务员占服务员总数的22%,他们每月工作时间在120小时以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其余78%的服务员属于兼职服务员,每月工作时数最高限额为120小时,与企业签订劳务协议,企业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计时工的起薪点为每小时2.9元。又如,上海肯德基餐饮有限公司开办了八十家分店,现有员工五千多人。其中,服务员有四千多人,均按小时计酬,起薪点为每小时4元。在服务员中,只有不到25%的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此外,有70%以上的服务员属于劳务性质的计时工,企业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洋快餐企业”雇用的兼职服务员或劳务计时工主要包括在校大中专学生和退休人员。这些人员属于尚未进入劳动力市场或已经退出劳动年龄人口的人员,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范畴,因此,“洋快餐企业”招用这类人员便可以规避有关法律责任,大大降低了人工成本。但对社会而言。这些就业机会没有用于招收社会失业人员,可以说是就业机会的相对流失,不利于解决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

三、非全日制就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一些地方建立非全日制就业制度的实践来看,需处理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工时问题

关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工时如何界定的问题,目前国家没有规定。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工时标准,而且也关系到如何界定非全日制就业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在一些建立小时工用工制度的地区,对小时工的工时作了明确规定。譬如,上海市将小时工的工作时间限定于相应的法定标准工时的一半。如果用人单位使用小时工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一半以上,就应当按照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江苏、大连、青岛等地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从国外有关非全日制就业的立法规定来看,一般都是针对非全日制就业作出规定,而不单独对小时工的工时作出限定。譬如,挪威规定非全日制就业的工时为每星期不满37小时;美国、日本、瑞典、澳大利亚等国规定每星期工作时间不满35小时就属于非全日制就业;芬兰、马来西亚规定每星期工作时间不满30小时就属于非全日制就业;经合组织为便于成员国进行有关非全日制就业的国际比较,规定每星期工作时间少于30小时内为非全日的制就业。

因此,从促进非全日制就业的宗旨出发,根据我国非全日制就业发展的客观状况,并借鉴国际上的经验,有必要对非全日制就业的工时问题由国家作出统一规定。

(二)劳动关系问题。

在非全日制就业形式下,如何确立劳动者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是需从立法上予以明确的问题。同时,劳动者以非全日制的形式就业,不仅在一个工作单位的工作时间比标准工时少,而且其收入低于全日制职工。因此,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不仅有可能产生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职业的愿望,而且也拥有可调剂安排的劳动时间,与两个或两上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现象也就自然会出现。如何对待和规范这方面的劳动关系问题也需要从立法上予以解决。

上海市于2001年11月15日颁布《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其中对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作出特别规定,主要内容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对劳动时间、劳动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事项进行约定,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未约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另外,大连市劳动局于2001年10月17日颁布《关于小时工形式就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用人方招用小时工30日以上的,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0日以下的,可以口头形式达成协议,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方招用小时工或与小时工终结劳动关系时,需在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关系时,需在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同时,也允许小时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上海和大连在上述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中,允许以非书面合同的其他形式(主要是口头协议)确定劳动关系,并允许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这些规定不仅突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而且突破了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禁止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限制,适应非全日制就业的客观需要,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三)最低工资标准问题

目前,我国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主要是小时工,其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一些地方针对小时工用工形式灵活、雇用契约多样化、劳动关系多元化、按小时计酬等特点,制定并实施与之相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以来,北京、天津、上海、江苏以及深圳、青岛、太原、黄石等地陆续颁发了小时最底工资标准,在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中是否直接包含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因素。在已经出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办法至少分为以下三种:

(1)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纳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或小时最低劳动报酬)之中。譬如,大连市于2001年10日规定:小时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在制定这一标准时,已经将小时工由个人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素考虑在内,即小时最低工资中包含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将最低工资标准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额之和统称为“最低工资”,而不直接将社会保险费因素直接纳入最低工资标准之中。江苏省曾于2001年5月17日颁布了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小时工资的140%。具体标准按全省地区类别分为四类:一类3.6元/小时;二类3.1元/小时;三类:2.6元/小时;四类:2.1元/小时;。2002年,江苏省根据2001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最低工资问题的复函》的精神,在重新调整该省最低工资标准时,开始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素。为此,江苏省调整最低工资口径,规定最低工资是指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依法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缴费额,要求各类企业在执行最低工资时,应包括上述两部分,并于2002年6月12日在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将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3.9元/小时;二类:3.1元/小时;三类:2.7元/小时;四类:2.2元/小时。

(3)不将社会保险缴费因素直接纳入最低工资标准之中,但又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间接地将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的实得工资收入。上海市于2001年8月6日颁布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元,其中不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上海市规定小时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向小时工支付工资,那么小时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持付,以确保小时工实际获得的工资收入不低最低工资标准。

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在2002年5月起草了关于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案,其中拟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平均每小时的最低工资,再乘以150%来确定,并分为每小时3元、3.4元、3.8元、4.1元等四档;同时,参照上海市对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的处理办法,明确在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浙江省劳动保障厅不把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的因素直接纳入最低工资标准之中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如果将社会保险缴费因素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中,将使这一标准显著提高,并超过上海、江苏等周边省市的同类标准,从而削弱浙江省在招商引资方面的市场竞争力。

(四)社会保险问题

目前,在已经出台有关小时工的政策法规的地区中,只有上海、大连等少数地方对小时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上海市颁布的有关规定,小时工应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小时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支付给小时工工资收入的22.5%缴养老保险费,按12%缴医疗保险费,按2%缴失业保险费,三项合计为36.5%;小时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6%缴养老保险费,按2%缴医疗保险费,按1%缴失业保险费,三项合计为9%。小时工在一个以上单位工作的,其社会保险费由相关单位分别缴纳。此外,上海市还规定对于在非正规就业组织中的从业人员,由个人全部承担社会保险缴费,其缴费基数按上海最低工资标准(490元)计算,在养老、医疗、失业等项保险的缴费比例分别按缴费基数的16%、14%、1%,合计占缴费基数的31%,比正规企业及其职工缴费比例的总和(45.5%)约低1/3。据此测算,每月需缴纳社会保险费152元。虽然降低了缴费标准,但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变。在非正规就业组织中参保的小时工,也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

一、小时工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小时工不需要签合同,人们通常所说的钟点工、小时工,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叫做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根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3日 17: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书面合同相关文章
  • 我国失业保险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暴露出种种弊端。本文通过中日保险科技,2007,(05).[5]孙祁祥,郑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6]信长星.借鉴国外经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7,(08).转贴于中国论文下载中心http://www.stda.net
    2022-04-05
    348人看过
  • 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办发[2003]68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企业,中央、部队在京企业: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障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结合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就业特点,现就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京劳社办发[2003]68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企业,中央、部队在京企业: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障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结合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就业特点,现就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所雇用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包括4小时),并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发放工资的劳动者,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凡具有下列情形之
    2023-06-09
    456人看过
  • 上海非全日制研究生可以落户吗
    上海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可以落户,落户条件如下:1、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年龄35岁以下的人员;2、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急需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3、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4、本县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5、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6、当年度上海市专业人才开发目录中列举的紧缺人才。流程如下:1、申请。用人单位通过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网上提交人才引进申请人相关材料,经网上预审后,可至现场递交书面申请材料。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2、现场受理。市、区人才中心依据条件核验相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现场受理;3、初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中心自现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政策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
    2023-08-11
    64人看过
  • 非全日制研究生能签劳动合同吗?
    一、非全日制研究生能签劳动合同吗?1、非全日制研究生能签劳动合同,要签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采取口头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一种劳动用工形式。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二、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是什么?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不超过15天。而全日制用工是以月为计薪周期,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的工作时间不超过1
    2023-04-18
    184人看过
  • 非全日制就业的特点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这与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制度不同。在非全日制用工方面,《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期加班的问题。但是,根据当地现行规定,超过工作时间限制的被视为全日制就业。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用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天工作超过4小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兼职员工不仅可能有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职业的愿望,而且工作时间可以调整,因此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现象自然会出现。兼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也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非全日制
    2023-05-07
    443人看过
  •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原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作为强制措施的一种,与拘留、逮捕相比,取保候审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也可以减少国家用于在押犯人的生活管理费用等项开支,从而减轻羁押场所的压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很好的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本人拟就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进一步促进我国的司法公正与司法文明有所裨益。一、当前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存在缺陷1、取保候审适用范围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中关于社会危险性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可操作性差,给予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执行起来难免有偏差。2、未规定保证金的限额和收取方法刑事诉讼法第53条只笼统地规定
    2023-06-11
    132人看过
  •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营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的是部分积累管理模式,这样,关于滚存结余基金如何运营问题就成为人们关心的焦点问题。本文拟从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收入分配效应、国外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经验、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加强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等四个方面,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问题进行一些探讨。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指的是养老保险基金在动态经营中实现保值增值的过程。这种运营不是简单的积少成多,而是在运营过程中能再产生一个增量,使基金能不断增大。也就是说,使养老保险基金不断保值增值的方式、过程和途径就是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陈旭明,2002)。据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2001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2498亿元(含征缴收入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补助),总支出2321亿元。当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1054亿元。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的是部分积累管理模式,这样,关于滚
    2022-04-20
    180人看过
  • 我国工伤赔偿标准相关问题研究
    1、医疗费:实报实销,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规定标准,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且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可以要求补助交通费和食宿费,具体费用参照当地规定标准;3、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辅助器具,具体费用参照规定标准;4、停工留薪工资:按照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一般不超过12个月;5、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费标准参照当地相关规定;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工伤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纳工资、缴费工资。7、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2023-07-15
    208人看过
  • 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农民工作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一个特殊群体,肩负着建设城市和繁荣农村的双重任务,对我国工业化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农民工作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在就业中普遍受到歧视。本文列举了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分析了产生歧视的多方面原因,并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了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具体对策。关键词:就业歧视;户籍歧视;农民工;反就业歧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伴随中国经济腾飞而来的是中国社会转型带来的阵痛。在这个过程中,就业歧视这一社会问题在近年来日益突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现象。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及建议书中已经对就业歧视有了明确的界定:“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生所造成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包括得到职业培训的机会、
    2023-06-02
    376人看过
  • 我国第三方物流业务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第三方物流正在引起我国物流业界和理论界人士的重视和关注。完善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能够提供货主的全部环节的物流服务,包括仓库存货代理、运输代理、通关代理等业务。第三方物流业可以帮助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并增加灵活性。因此,第三方物流被誉为企业发展的“加速器”和21世纪的“黄金产业”。有迹象表明,公司对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的利用频率越来越高,范围也将越来越广。一、第三方物流概述(一)第三方物流的内涵第三方物流(简称3PL或TPL)是指生产经营企业为集中精力搞好企业,把原来属于自己处理的物流活动,以合同方式转给专业物流服务企业,同时通过信息系统与物流服务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以达到对物流全程的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物流动作与管理方式。因此,第三方物流又叫合同制物流。“第三方”是相对“第一方”发货人和“第二方”收货人而言的。(二)第三方物流的作用1、第三方物流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第三
    2023-04-24
    288人看过
  • 非全日制就业协议格式
    非全日制用工协议方式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以前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可以看出,兼职劳动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它满足了企业降低劳动力成本、促进灵活就业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就业需求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同时,为了利润最大化,企业也应该尽可能降低劳动力成本。事实上,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力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就业。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取一些灵活的就业形式,包括兼职。第二,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就业竞争压力较低的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力在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最后,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需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在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力
    2023-05-07
    263人看过
  •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问题的研究
    近几年,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很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就业形式的灵活多样,对劳动关系调整、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发[2002]12号文件明确提出:下岗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要适应其特点,抓紧制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办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针对非全日制就业的特点,制定相关政策已是当务之急。为贯彻、落实中发[2002]12号文件精神,2003年5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提出了处理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发布了相关的贯彻实施办法。笔者依据相关规定,就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调整、工资支付和
    2023-06-10
    389人看过
  • 完善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问题研究
    物流系统主要由运输、仓储、装卸、配送等主要环节和功能构成。随着现代物流的发展,物流已从传统的运输、仓储等主要功能环节向物流系统化、综合化方向集成和发展,追求物流的综合治理和物流系统的整体经济效益。这一行业跨越几乎所有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内贸、外贸等,受到多个部门的牵制,需要完善的法律和政策的支持。一、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现状我国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在由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之中,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律,有铁路法、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规。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有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公路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涉及物流的部颁规章,包括有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铁路货
    2023-06-07
    196人看过
  •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问题的研究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知识经济前进步伐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贸易方式,给建立在传统经济贸易方式基础上的各国税收制度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中国被看作世界上发展电子商务最有潜力的国家之一。面对扑面而来的电子商务发展大潮,制定我国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政策,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已变得刻不容缓。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又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使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在保证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又能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并不断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一、国外有关电子商务征税的几种政策主张如何应对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制度带来的冲击,世界各国都在思索对策。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是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要求,也是营造公平市场环境的客观需要。1.美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泛、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已对电子商务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从1996年开始,美国就有步骤地力推电子商务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
    2023-06-12
    227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书面合同是以文字表述形式按一定格式记载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的合同。书面合同一般适用于计划的、规范性的、标的数量比较大、内容比较复杂的、法人之间订立的难于即时结清的合同。书面形式的合同有: 1、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更多>

    #书面合同
    相关咨询
    • 上海非全日制研究生可以落户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4-05-17
      上海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可以落户,落户条件如下:1、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年龄35岁以下的人员;2、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急需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3、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4、本县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5、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6、当年度上海市专业人才开发目录中列举的紧缺人才。流程如下:申请;现场受理;初审;审核;公示。
    • 非全日制就业缺点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5-13
      非全日制用工存在以下缺点: 1、存在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并承担相关用工责任的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非全日制用工很容易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如超时用工、超时支付工资等)。一旦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就存在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风险。 2、承担社保待遇赔偿的风险 在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因为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流动性大等原因,没有为其缴纳社保(或工伤保险),或者因为这部分员工想要获得更多
    • 我工作多年,现想去读全日制研究生,请问读研算不算工龄?
      浙江在线咨询 2024-08-31
      通常不算工龄。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任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量问题的通知》限定: 首先,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量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工龄计量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限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限定解决。 其次,任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量工龄。任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得到硕士学位回国
    • 全日制研究生工作违法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4-03-21
      全日制研究生工作违法。全日制研究生是通过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举办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来进行招生,学制最少为2年或3年;非全日制研究生主要是指在职研究生,主要通过十月联考、同等学力申硕、一月统招在职研究生等方式进行招生;双证在职研究生统一命名为非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一同参加12月底的全国统考,划定相同分数线,毕业时同样获得双证。
    • 我国的就业形式是非全日制的是什么意思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4-02
      根据相关规定,就用工形式是非全日制是什么意思做出以下解释: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