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和相邻权纠纷的界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9:51:43 276 人看过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和相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的定义是指指标人区分建筑物,并各有各的部分,对专有部分分别享有所有权,并按照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比例分享建筑物的所有权建筑物的公共部分及其附属物(民法提案草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没有区别。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权利时,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建筑物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共有部分的所有权是区分所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共有部分,包括柱子等基本结构部分,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以及建筑物的楼梯、走廊、电梯、水管、储水塔、消防设备和大门等公共部位。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垄断或占有更多的共有部分。每个人都有义务保持公共部分的现状,按照其原有用途合理、正常使用,不改变公共部分的设施和结构,合理分担公共部分的正常成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同于相邻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类型。民法提案草案对此作了进一步澄清。相邻权不是排他性的民事权利,也不是独立的财产类型,属于所有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他们性质不同。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公寓所有权的概念,最高法院《民事案件诉因规定(试行)》中也没有这种情况。因此,在实践中,共管产权的案例很多,如不正当使用专有部分,阻碍邻居使用专有部分;不允许邻居使用自己的专有部分进行维护和维修而产生的纠纷,而不同的业主因共用部分的使用和维护而产生的纠纷,很多都以不动产相邻权为诉因。事实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许多原则已经体现在相邻权的法律法规中。《城市房屋相邻管理条例》都体现了相邻当事人合理行使权利的要求。当事人选择不动产相邻权为诉因,请求排除妨碍的,法院可以根据诉因选择原则,作为相邻权案件(以相邻权为诉因)审理。当事人选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诉讼事由的,法院也可以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作为诉讼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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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5日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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