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判决设定居住权的条件是: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亦无其他收入来源,无住房而提出暂时居住的请求;另一方应有给予居住帮助的能力;生活困难方的这种获助应仅限于离婚时。
二、对居住的期限和解除条件等相关问题应尽量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减少离婚时设定的居住权在执行中的难度,以期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三、居住权解除的条件:
1、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2、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
3、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中止或终止。
四、法官用判决设定的居住权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转让、出租和继承;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限内对房产有合理范围内的维护和修缮义务;居住的房产遭受不法侵害的,居住权人经提供帮助的人的同意有独立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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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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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居住权的使用有哪些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06-02离婚时,一方无房可居属于生活困难,双方可以协商或者法院可以判决有房一方以居住权或者所有权予以帮助。离婚时由一方对生活困难方给予居住方面帮助并非法定扶养义务的延伸,它只是由原夫妻关系所派生出的一种责任,是有条件的。生活困难的问题应该是一个社会问题,由社会救济、保障机制加以解决。而在社会保障机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又必须寻求一个解决途径,只好让有关人员担负起这项任务。用判决设定居住权的条件是:一方依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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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居住权相关问题探析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01-27“居住权”相关法律规定 居住权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是作为生活保障而存在的制度设计。在物权法领域,一般认为居住权有其特定含义,是指非所有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是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之一种。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定亲属关系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的义务,这些义务中暗含了这些亲属关系之间享有法定的居住权利。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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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有哪些常见问题西藏在线咨询 2022-01-27关键是我们以前经常吵架,她每次都很冲动,砸东西,发疯似的,就差拿刀了,她是个有些疯狂的女人,可能会对我的工作,家庭产生影响,而且肯能会发生更严重的后果,我是不愿意离婚,但是我发现她早就已经开始转移我的财产,我已经从我的婚前积蓄中转移了部分钱物,还催促我变卖家中家电,变兑成现金给她补偿。我现在身心疲惫了,我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吗?法院的判决会偏向哪方?网上的一些暧昧的话是否能作为财产分割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