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津劳局[2004]18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依法及时准确地进行工伤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工伤后,一般向坐落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新科技园区注册的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工伤后,向新科技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开发区和保税区注册,坐落在塘沽行政区的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工伤后,分别向开发区或者保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坐落在其他行政区的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工伤后,向坐落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开发区所属武清逸仙园工业区、西青微电子工业园区和汉沽化工业园区的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工伤后,向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系统用人单位,其所属支行一级的单位发生职工工伤后,可向支行一级单位坐落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他因管辖发生争议问题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二、外埠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在本市发生职工工伤的,有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可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三、严格执行工伤认定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核,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申请材料或者举证材料。对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写明原因。对已经受理需要核实的,应当规范调查行为,查清伤害事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四、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是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依据,应当全面准确地理解,一并运用。对调查核实的伤害事实,只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不属于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才能做出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
(一)在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对于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以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作为认定工伤的原则。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其工作原因不包括餐饮、娱乐等非工作因素。
(三)对于职工在上下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本人无责任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五、严格工伤认定的监督管理。建立工伤认定监督检查和错案追究制度,并进行考核。市劳动保障局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如发现有违反《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指出,责其自行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以至建议调离岗位。
六、实行工伤认定统计制度,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份工伤认定情况上报市劳动保障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有第三方的工伤认定么
293人看过
-
工伤认定所遇争议之三: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458人看过
-
什么是工伤第三方责任?工伤第三方责任怎么认定
114人看过
-
工伤认定有第三方怎么办
362人看过
-
第二章关于买受人的规定
418人看过
-
关于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赔偿问题
60人看过
故意犯罪是指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构成故意杀人、抢劫等犯罪的。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故意犯罪并核实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 更多>
-
第三十三条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陕西在线咨询 2022-04-20《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第三章关于家庭关系甘肃在线咨询 2022-05-21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
-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是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这三者是否属于工伤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3最好说明具体过程才便于分析判断!以下是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
-
关于武清区的工伤认定海南在线咨询 2022-12-1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
-
关于工伤认定与级别认定之间的关系贵州在线咨询 2024-11-21在进行工伤认定后,并不一定会产生相应的级别评估,具体结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关于工伤伤残鉴定的结论,通常从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资料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得出,如遇特殊情况则可能需要延长30天。对于病假工资问题,尽管没有明确法律法规对此作出规定,但雇主仍然应该持续发放其基本工资。在劳动者接受治疗的过程中,雇主应持续发放其基本工资。 当劳动者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不幸离世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