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市政府发布了《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下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的出台,得到了广大市民的广泛关注,纷纷来电咨询相关政策具体变化。为此,本报就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了采访。
一、为什么要制定《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工作涉及广大居民群众和行政单位、工商、金融、服务企业的切身利益。随着我市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直管公产房屋地理位置优越,价值不断显现,承租人通过购买房屋所有权等方式来盘活资产的需求逐渐增加。如何加强直管公产房屋经营、使用、维修的监督管理,如何确定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等问题,急需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承租人、使用人的行为,保证承租人、使用人的住用安全,改善群众居住环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什么是直管公产房屋
直管公产房屋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三、直管公产房屋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确定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承担直管公产房屋的经营、使用、维修、管理等具体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四、直管公产房屋是否可以出租
直管公产房屋可以依法出租。承租人承租直管公产房屋时,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期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可售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是否可以转租
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不得转租,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方可出租。
六、什么是可售直管公产住宅
凡成套公有住房,除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历史风貌建筑,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割的住房、危房,政府代管住宅以及政府规定不宜出售住房外,均可向现住居民出售。
七、直管公产房屋租金标准如何确定
直管公产房屋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八、什么情况下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一)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二)擅自转租、转让承租房屋的;
(三)连续拖欠租金12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
(四)利用住宅房屋储存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九、直管公产房屋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
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可以转让直管公产房屋使用权。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时,由受让人购买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产权。即直管公产住房置换时,购房人购买使用权同时购买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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