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良好,日趋规范,作用十分明显。但是,由于我市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对低保对象救助和扶持力度不够大,保障标准普遍偏低,部分群众生活还比较困难,因病、因残、因灾致贫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仍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安全网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关心困难群众疾苦,帮助困难群众谋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做好低保工作,既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更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和应尽职责。为此,各县(市、区)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加大领导力度,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加快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带着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深厚感情,尽心尽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提高和改善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二、完善救助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对低保对象的救助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切实解决低保对象的生产生活问题。
(一)鼓励就业和再就业,尽力实现劳动自救。就业是低保对象实现劳动自救、解决生活困难最根本的途径。对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低保对象统一纳入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委[2003]6号)的有关规定,提供免费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优先安排就业岗位;城镇失业一年以上并享受低保的对象,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到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对农村低保对象,要通过组织劳务培训和劳务输出,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人员进城务工,免收劳务培训费。对低保对象家庭子女大中专毕业后,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推荐其就业。对低保对象就业或务工后取得的收入,一年内作为特殊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继续享受原有保障金数额。
低保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和低保对象之间的联合经营,参照浙政办发[200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13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中介机构的各种服务性收费,涉及低保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最低标准收取。同时,工商部门应优先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二)提供教育救助,保障子女就学。低保对象家庭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期间,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丽政办发[2003]72号)的有关规定,免交学杂费、代管费、住宿费,补助部分生活费;接受高中段教育的,免交学费、代管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所在学校应优先提供助学岗位、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
低保对象家庭子女要求教育救助的,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本人申请,村委会、乡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核实,由学校研究确定,申请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救助的报各县(市、区)教育局审批,申请高中段教育救助的按管辖范围报市、县(市、区)教育局审批。
(三)建立医疗救助,遏制因病致贫。要加快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着力解决低保对象因病致贫的问题。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纳入新型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低保对象在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就医时,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和普通检查费,CT、核磁共振等大型仪器检查费及普通住院床位费减免10%.
(四)建立住房救助制度,解决住房困难。各地要加快建立符合本地实情的城镇廉租住房或解困房制度,抓紧制定实施办法,为低保对象家庭提供住房救助。城镇低保对象家庭租住现有公房的或要求租住廉租住房的,其租金原则上按照维修和管理费两项因素并考虑承租人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困难家庭,其所在单位或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予以优先照顾。农村低保对象的危房改造,各地和有关部门应优先审批,减免相关规费,并尽可能给予各方面的资助。
(五)提供特殊困难救助,保障残疾低保对象生活。对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低保对象,各地残联和有关部门应提供专门困难补助;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对象从事个体经营或农村种养业的,各地残联和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或提供贷款贴息。残疾低保对象因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民政部门应优先、重点安排救灾款物和其他救济款项。
(六)鼓励社会力量帮扶,形成社会合力援助。对政府投资主办的供水、供电,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到当地自来水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城镇低保对象每户每年免费使用生活用水36吨;凭证到当地电力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城镇低保对象每户每年免费使用生活用电60千瓦时,农村低保对象每户每年免费使用生活用电30千瓦时。城镇低保对象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环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减免保洁费50%。鼓励法律援助组织的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义务为低保对象提供法律咨询、诉讼和非诉讼代理及公证等法律援助,帮助低保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对企事业单位先收取、后通过民政部门返还的补助以及捐赠、资助等,允许在国家规定的比例内,计入经营成本,可予税前列支。
三、切实加强领导,提高管理水平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低保对象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常抓不懈,抓紧抓好,及时协调解决低保工作中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低保资金的投入,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要建立低保资金专户,及时将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预算资金划入专户,实行封闭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确保按时发放。为适应工作需要,各县(市、区)要加强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力量,落实必要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同时要加快建立健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和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配备最低生活保障专管员,把低保工作纳入管理范围,并逐步向社区等基层延伸。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差额度。严格按实际收入准确核算低保对象收入,杜绝计算“虚拟收入”的做法,把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保持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要完善工作运行体系,加强低保规范化管理,规范申请、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的程序,保证困难人员随时申请,随时审核。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手段,加快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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