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制度空间与适用方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40:48 315 人看过

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提案之日起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据此,只要收购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份,就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增加董事的临时提案,董事会必须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可见,在新《公司法》框架下,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的产生程序作出限制性规定,显然是违法的,违反了法律规定,从而完全丧失了反收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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