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案件的成因及救济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1:56:45 147 人看过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负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极行为。在我院2007年至2010年9月受理的45件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行政不作为不仅直接危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已成为当前严重干扰依法行政的顽疾

一、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

1、不作为类型以不履行法定职责居多。在近三年受理的45件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引起诉讼的有31件,占68.89%;因不履行法定义务引起的有14件,占31.11%.

2、被诉行政机关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实现有决定权或保护职责的公安、劳动等部门。在受理的45件案件中,被告为公安、劳动、房管、国土部门的有30件,占66.67%.

3、不作为表现形式多样化。有对当事人的请求明确产权。

四、行政不作为之救济途径

行政不作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对于不同的行政不作为,要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具体有以下几种:

1.确认违法。这种救济方式适用于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所负有的作为义务已无履行的必要或可能的情形。当作为义务的履行已失去其实现的具体环境而使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再责令履行义务就会失去意义,甚至会因此而给相对人带来更大的损失。所以,这时只能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给予赔偿,对有关部门及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责令履行。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审查,在认定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未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但还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的救济方式。它的选用须符合两个条件:首先,行政不作为已成既成的事实;其次,该作为义务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

3.责令赔偿。行政不作为虽然是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活动,但并不一定会必然导致赔偿责任的承担,除去行政不作为客观存在之外,责令赔偿的适用,还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这种损害是客观存在的,而非假想的,是直接的而非间接的;第二,行政不作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有学者指出,只要行政主体的法定作为义务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而行政主体没有积极实施法定义务造成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两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笔者表示赞同;第三,行政相对人的损害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赔偿。如果已经得到赔偿的,国家就不再承担赔偿义务了。

王伟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18: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行政主体相关文章
  • 行政救济案件分析
    案例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外延寿村农民对政府征用他们的土地给予其补偿的标准过低(政府规定每亩补偿9,000元,他们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每亩补偿费应为30,000元以上)不服,向市政府提出异议,市政府不予理会。之后,农民们依据《行政复议法》向市政府正式申请复议,市政府告知农民: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相对人对征用土地补偿有异议,应向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外延寿村农民们土地征用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故应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裁决。于是,农民们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了复议申请,但福建省人民政府以其批准行为属“内部行为”而不予受理。具体理由是:“省政府对莆田市政府2003年度第五批次征地的闽政地[2003]159号批复文件不过是针对莆田市政府关于征地请示所作的内部批复,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复议不被受
    2023-04-22
    169人看过
  • 行政案件第三人救济
    一、行政案件第三人救济第三人侵害债权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形态不同,法律救济也有所区别。(一)第三人直接侵害债权第三人直接侵害债权的情况是指第三人作为债权准占有人接受债务人的给付,使债的关系终止,但债权人并没有实现债权,此过程中债务人没有过错。如某甲拾得某乙的无记名国库券去银行兑付,银行予以支付。这一结果导致某乙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某乙的债权没能实现,并非银行的过错,而是某甲的侵权行为,某乙应要求某甲承担侵害债权的责任。(二)第三人侵害给付标的物这种情况通常是指第三人基于侵害债权的故意而损坏债的标的物。一般而言,债权人应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债务人不再负违约责任。债务人对标的物的毁坏也有过错,如保管不当等,则债务人与第三人负不了真正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负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债权人具有选择权,行使一个请求权可使债权人获得
    2023-03-21
    122人看过
  • 行政不作为及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行政不作为及其构成要件是什么?行政不作为及其构成要件是: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要件除了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以外,还有自身的特有要件。特有要件包括必备构成要件(“法定的作为义务、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履行义务的必要性”三要件)和选择构成要件(相对人的合法申请)。二、行政不作为表现形式行政不作为表现形式包括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约定的行政义务,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等,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通过对近几年来我院审理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分析,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如高谷镇大青村四组诉彭水县国土局不处理土地纠纷一案。2、在依职权的行政案件中,对受害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行政主体自己发现的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拖延履行行政义务。3、
    2023-04-16
    164人看过
  • 人事局长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包括哪些?
    一、人事局长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包括哪些?包括:1、行政复议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行政复议法》第1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使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补救。《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三种依申请而产生的具体行政不作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说,《行政复议法》中对行政不作为救济的范围是很狭窄的,而且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监督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约束,很难保证救济的完全实现。应当强调指出的是,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规则并不一定都是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在制定的,它们可能是执行机构和行政机构自己制定规则活动的产物。2、行政诉讼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①行政不作为可诉的依据将行政
    2023-06-02
    119人看过
  • 劳动行政复议及救济
    正文:劳动行政复议及救济劳动行政复议及救济申请(一)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县劳动保障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县劳动保障局是被申请人。受理(一)受理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区县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提出,也可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二)受理审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
    2023-04-21
    350人看过
  • 该案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2004年春,原告苗*孝、苗*明、高*明将他们各自承包经营的本村集体土地共10亩,租赁给案外人苗*永,此后苗*永开始在租赁土地上修建砖厂。此间被告山西省临县国土资源局按苗*永的申请,为其核发了有效期一年的《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凭证》。2006年12月26日,三原告向该县国土资源局递交请求拆除案外人在其租凭土地上所修砖厂的申请。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1月19日立案查处,于2007年5月23日下达拆除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期间未与三原告联系沟通,于是,三原告于2007年3月8日向临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政府拆除砖厂,被告临县人民政府既未受理复议,也未转达有权处理的有关部门并告知申请人。为此三原告于2007年6月6日将临县国土资源局和临县人民政府列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拆除砖厂的违法建筑物。该案因被告是临县人民政府,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在方山县人民法院审
    2023-05-02
    360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主体
    相关咨询
    • 行政不作为及法律救济是怎样的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27
      按照1999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八)、(九)、(十)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等三类
    •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制度是什么?
      香港在线咨询 2021-07-07
      一般意义上讲,对行政行为的救济,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条途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于行政不作为行为的救济范围基本一致。当然,行政复议的范围表面上看要大一些。但从现在的司法实践来看,凡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不作为行为都可以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中,两者的救济范围本质上并无差异。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案件,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只要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
    •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方法有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1-07-06
      1、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
    • 行政不作为能否赔偿?行政不作为有没有救济的条文?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26
      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途径(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 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形式(1)确认违法(2)责令履行(3)责令赔偿 可以查阅《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 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救济内容有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6-14
      行政不作为复议救济的受案范围过窄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将行政许可不作为、未依法履行经申请应履 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政给付不作为等三种依申请而产生的具体行政不作为纳入了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上述规定将行政不作为仅仅局限于依申请产生的范围内而忽略了依 职权而产生的行政不作为。再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之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