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负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极行为。在我院2007年至2010年9月受理的45件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行政不作为不仅直接危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已成为当前严重干扰依法行政的顽疾
一、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
1、不作为类型以不履行法定职责居多。在近三年受理的45件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引起诉讼的有31件,占68.89%;因不履行法定义务引起的有14件,占31.11%.
2、被诉行政机关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实现有决定权或保护职责的公安、劳动等部门。在受理的45件案件中,被告为公安、劳动、房管、国土部门的有30件,占66.67%.
3、不作为表现形式多样化。有对当事人的请求明确产权。
四、行政不作为之救济途径
行政不作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对于不同的行政不作为,要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具体有以下几种:
1.确认违法。这种救济方式适用于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所负有的作为义务已无履行的必要或可能的情形。当作为义务的履行已失去其实现的具体环境而使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再责令履行义务就会失去意义,甚至会因此而给相对人带来更大的损失。所以,这时只能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给予赔偿,对有关部门及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责令履行。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审查,在认定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未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但还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的救济方式。它的选用须符合两个条件:首先,行政不作为已成既成的事实;其次,该作为义务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
3.责令赔偿。行政不作为虽然是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活动,但并不一定会必然导致赔偿责任的承担,除去行政不作为客观存在之外,责令赔偿的适用,还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这种损害是客观存在的,而非假想的,是直接的而非间接的;第二,行政不作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有学者指出,只要行政主体的法定作为义务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而行政主体没有积极实施法定义务造成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两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笔者表示赞同;第三,行政相对人的损害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赔偿。如果已经得到赔偿的,国家就不再承担赔偿义务了。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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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及法律救济是怎样的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27按照1999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八)、(九)、(十)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等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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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制度是什么?香港在线咨询 2021-07-07一般意义上讲,对行政行为的救济,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条途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于行政不作为行为的救济范围基本一致。当然,行政复议的范围表面上看要大一些。但从现在的司法实践来看,凡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不作为行为都可以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中,两者的救济范围本质上并无差异。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案件,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只要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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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方法有哪些?天津在线咨询 2021-07-061、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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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救济内容有哪些?河北在线咨询 2022-06-14行政不作为复议救济的受案范围过窄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将行政许可不作为、未依法履行经申请应履 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政给付不作为等三种依申请而产生的具体行政不作为纳入了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上述规定将行政不作为仅仅局限于依申请产生的范围内而忽略了依 职权而产生的行政不作为。再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之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