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积极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些城市开始实施廉租住房建设。但从全省来看,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优惠政策难以落实,项目用地储备不足、征地难度大,信贷资金不到位等问题。为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对于解决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问题、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扩大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有着重要作用,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8〕38号),把土地行政划拨、税费减免、成本及利润控制等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省计划、建设、土地、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定期将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对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各国有商业银行要尽快评估、办理手续,及时发放贷款。各商业银行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推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新品种,简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
三、严格控制城镇私人建房,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实施范围。除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住宅区外,不得批准个人在城市和县城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的住宅。符合实施条件的集资房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和科技、文卫系统及高等院校中的“筒子楼”改造项目,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范围,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四、加快发展廉租住房。市、县人民政府要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法,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廉租住房资金的构成包括:市、县政府专项资金,直管公房出售后的部分净归集资金,住房公积金部分增值资金,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市、县人民政府可采取新建廉租住房、收购或置换腾空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房、接受社会捐赠等办法筹集廉租房房源。对纳入政府管理的廉租住房的购买和置换,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免征房产税、营业税。
五、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和廉租住房出租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供应对象条件、购买程序、价格确定及违规查处等内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闽价〔1999〕房字140号)执行。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廉租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办法。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要因地制宜,针对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特点,采取房租补贴、实物配租等不同方式。采取实物配租的,根据供应对象困难程度和廉租住房房源情况进行轮候配租,并建立承租人收入提高后的迁出机制或调租机制。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廉租住房要按规定条件严格审核供应对象,并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六、积极探索试行以“货币补助”方式支持中低收入居民家庭购房。有条件的城市在实施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中,可探索将行政划拨土地改变为有偿出让,取消各项优惠政策,试行将“暗补”改为“明补”,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购买商品住房的,在规定面积以内的部分,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测定,资金从原划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中列支。
七、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领导。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协调机构,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计划、建设、土地、房地产、房改、物价、民政、劳动、人防、消防、银行、电力、邮政、电信等部门参加,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的一项内容。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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