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户一宅面积多少
我国农村地区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即每户家庭仅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面积上限为120平方米。
在农村建设新的住宅、扩充现有的宅基地或是对住宅进行翻修改造时,每户家庭所能获得的宅基地标准面积为80至120平方米不等;
考虑到农村自建房通常有多层结构,因此每户家庭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而对于农村联排别墅而言,其总建筑面积则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然而,具体的宅基地面积和建筑高度限制可能因地域差异而有所不同,各地方政府有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一户一宅超过面积如何处理
一户一宅超过面积,执法机关会对建筑进行检测,在不影响其他建筑、不影响主体建筑、不影响生态环境的情况下,会责令房主自己拆除违建物,房主不拆的,执法机关可依法拆除;如果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超出面积不好拆除,执法机关可依法对房主进行罚款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户一宅面积多少”,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
宅基地不够一户一宅面积吗?
352人看过
-
一户一宅政策法规:封闭房屋的面积标准是多少?
391人看过
-
一户多宅,宅基地的面积超出的赔偿吗
207人看过
-
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不够的怎么补偿
201人看过
-
农村一户一宅的面积基准是什么?
262人看过
-
湖南农村宅基地分配标准:一户对应多少面积?
119人看过
-
广东省宅基地有规定一户多少面积山西在线咨询 2021-12-14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
-
一户一宅对象可以申请多大的宅基地面积?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06农村宅基地审批一般130平米。原则为三个3:宅基地不超过130,楼层3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农村宅基地的标准,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都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网上查询当地的宅基地政策。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
-
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少面积,怎样规定的?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30农村宅基地面积是以户为单位的,每个省的规定都不相同,不如湖南省占田是130平方米/户,其他用地180平方米/户,未利用地210平方米/户,具体你要看你所在省份的规定
-
国家政策宅基地一户多大面积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2农村宅基地面积是以户为单位的,每个省的规定都不相同,不如湖南省占田是130平方米/户,其他用地180平方米/户,未利用地210平方米/户,具体你要看你所在省份的规定
-
一户多宅,宅基地超出的面积有补偿吗云南在线咨询 2021-05-27一户多宅,宅基地超出的面积是否有补偿是需要根据当时的情况分析的,根据土地获得的时间不同,规定也有所不同,如何处置也有所不同;1982年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扩大占地面积的,可以按照现有实际面积确权登记;1982年~1987年,农村村民建房超占面积,首先要按照国家和当地的规定处理后(一般就是缴纳相关费用),方能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后